省水利厅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淠史杭总局发布时间:2024-01-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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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
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附件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六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水规计〔2012〕112号)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12号)第六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推荐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5.《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SL619-2013)全文。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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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监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河道采砂审批
(属于“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子项)
具有水下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二款: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3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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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省级和跨市的水利工程政府验收技术服务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省级和跨市的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技术鉴定:具有水利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以及水利部直属设计审查科研单位。
竣工检测:具有水利工程检测甲级资质
《水利水电建设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导则》(SL670-2015)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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