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全校师生的民主权利,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提高各处室、各部门办事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三条 六安一中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学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处室、各部门分工协调,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全校师生及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学校的有关事项,学校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我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三)学校各类信息信息、重大活动的安排实施,包括日常工作动态、招标采购、招生招聘、应急管理、收费标准等;
(四)学校办事服务的流程,包括办事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等;
(五)投诉举报电话;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六安一中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信息;
(二)在六安一中门户网站上公开信息;
(三)通过宣传栏、新闻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学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