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医院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医院发布时间:2020-09-2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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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在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防治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 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本院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院领导,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负责信息公开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由院部门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院部门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医院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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