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银保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各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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