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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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和落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发〔2008〕11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南银办〔2008〕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的政务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政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依法对外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六)适合对外公开的辖区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八)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九)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

(十)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基本流程:

(一)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第五条规定提出需主动公开的事项或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需要公开的事项或信息进行认真核实;

(二)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保密规定送六安市中心支行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报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四)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具体审批权限划分:

(一)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八、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五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第五条第九项所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项目公告和采购结果,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第五条第十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室后对外公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文印发)执行。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互联网站或地方政府互联网站(页);

(二)地方政府文告;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五)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六)“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等宣传册;

(七)档案室;

(八)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五条第二项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采用在地方政府文告等出版物上刊载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第三、四、八项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采用在行政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印发“政务公开指南”、“服务指南”宣传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所列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根据事项或信息内容、所利用载体保存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以成本最小化和方便政务公开相对人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事项或信息为标准,采用恰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四)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五)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辖内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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