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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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发〔2008〕1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南银办〔2008〕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公开登记簿》上即时予以登记。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收到申请人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在当日送交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是:

(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科室,主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科室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中心支行保密办公室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同时会签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科室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科室应及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制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2);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3);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务事项或信息,或者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4);

(四)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5)。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6),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所属分支机构制作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举报或依法向其他有权监督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的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发〔2008〕1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南银办〔2008〕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公开登记簿》上即时予以登记。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收到申请人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在当日送交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是:

(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科室,主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科室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中心支行保密办公室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同时会签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科室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科室应及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制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2);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3);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务事项或信息,或者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4);

(四)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5)。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6),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所属分支机构制作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举报或依法向其他有权监督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的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银发〔2008〕1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南银办〔2008〕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公民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公开登记簿》上即时予以登记。中心支行各职能部门收到申请人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的,应当在当日送交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是:

(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科室,主办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科室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向中心支行保密办公室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同时会签中心支行法律事务部门,会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办科室反馈意见;

(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主办科室应及时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制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2);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3);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务事项或信息,或者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但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4);

(四)申请请求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适用格式文书见附件2-5)。

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6),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所属分支机构制作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该分支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举报或依法向其他有权监督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的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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