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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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及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六银办〔2007〕4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机关各职能科室,辖区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心支行各职能科室及辖区各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县支行各职能股室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文告,以及互联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答复或不予公开的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保密审查、信息报送等配套制度;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评分标准是: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20分);

(二)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20分);

(三)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20分);

(四)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20分);

(五)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10分);

(六)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10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与依法行政检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等结合进行。

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时,因违法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六安市辖区各县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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