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提高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中心支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为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机关、辖区各县支行。
第三条评议内容
(一)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和目录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三)是否采取多种形式和多层次进行公开,特别是《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各种载体作用的发挥情况,政务公开网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金融机构或社会服务对象所提意见或建议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四条评议方式
(一)设立意见箱。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行政服务大厅或其它政务公开场所设立意见箱,定期收集汇总服务对象对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辖区各县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员评议。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金融机构或社会服务对象中聘请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三)问卷调查。根据评议内容和服务对象的意愿,设计问卷调查表,向金融机构、社会服务对象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公众评议。
(四)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进一步搜集服务对象、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第五条政务公开评议情况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以《政务公开评议情况反馈表》的形式向被评议部门反馈。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公众做出解释。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向社会反馈。
第六条政务公开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业绩评定与实施奖惩挂钩。
第七条对政务公开评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