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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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事项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县(市)支行对拟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银行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中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给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二)对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不确定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或信息密级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

(三)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文字方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四)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登记备案和报告等。

第五条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机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公开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由事项或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规定(试行)》确定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公文制发后,应及时启动政务公开预审程序,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事项或信息,应经过事项或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事项或信息,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与其他发文机关同时具有保密审查义务,须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八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九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对政务事项或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由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尽快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一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应认真建立和落实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未建立或未有效落实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上级行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事项或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事项或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办公室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办公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应将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将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心支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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