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行风(效能)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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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促进中心支行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廉政建设,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言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全心全意为六安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行风(效能)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监督员条件

  (一)公道正派,有正义感。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调查研究,能积极反映本单位和社会各界对中心支行行风(效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员产生方式

   (一)由中心支行向六安市财政、税务、企事业单位、市各商业银行等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发函,提请对方单位推荐监督员候选名单。

  (二)根据监督员职业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监督员本人同意后,由中心支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提出拟授聘意见,报中心支行党委批准。经批准后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

  (三)监督员以兼职的形式担任,参与对中心支行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服务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四)每位监督员聘期最长为两年(如遇监督员工作变动,资格自动取消)。

  三、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了解并听取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对中心支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法规规定、遵守廉政勤政纪律、制度以及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转达各单位、群众对中心支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二)监督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央行职责、服务客户和执法行政等方面,是否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是否热心为客户服务等。

   (三)向各单位和社会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中心支行及业务职能部门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勤政廉政制度、规定。对中心支行制度、管理和队伍建设提出建议、意见。

   (四)及时将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实事求是地向中心支行纠风办反映,积极主动配合中心支行纠风办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四、监督员工作权限

  (一)可以到中心支行机关相关科室和部门了解相关的廉政勤政制度、规定等情况(涉及国家机密性事项的制度、规定及数据等除外)。

  (二)可以向中心支行纠风办反映群众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并监督办理情况。

  (三)可以向中心支行纠风办反映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

     (四)可以就监督事项与中心支行相关科室、部门协调配合。

     (五)监督员实施监督活动,可以在集体组织下进行;也可以个人单独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室作为监督员的联系部门,确保与监督员联系渠道的畅通。

  (二)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员联席会议,每年活动不少于1次,听取监督员对中心支行行风(效能)建设的意见。

  (三)中心支行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工作内容和重点,及时向监督员通报情况。

  (四)监督员应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中心支行的监督活动,按时参加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咨询会。监督活动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客观全面的反映情况,对涉及中心支行的有关机密事项应严格予以保密。

   (五)中心支行各科室应热情接待前来反映问题或查询、质询工作情况的监督员,并作好接待记录。同时,根据监督员反映、查询、质询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并以书面材料上报中心支行纠风办。若所指出的问题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外或一时无法解决处理的,应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六、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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