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投诉举报行为的受理、呈请批示、转办、催办等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处理予以配合和监督。
第五条 局领导应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事项或特殊情况,指定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各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写出办理报告,交批示领导。
第七条 局领导认为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部门通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交法制机构保存。
第八条 投诉举报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结束,对重大问题须急事急办,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第九条法 制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收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应该根据检举方式先行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次日上午下班前交法制机构。
第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接待、受理、批办、承办等经手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人透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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