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烟草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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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单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局部证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单位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当场予以提供;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单位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期限规定

  1. 本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 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 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 内部监督。本单位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六安市烟草局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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