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3-3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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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确实推进和规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属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保密部门确定的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 密”、“机 密、”“绝 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与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如我局为主办部门,我局应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 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需函询市保密局予以确定。

第十条 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人员应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当依法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二条 各科室对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其科室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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