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邮政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各科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布。各科室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负责审核,办公室统一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本市内邮政行业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邮政业重大事件、邮政业重要信息数据,各科室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对我局与其他政府机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局也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我局或联合发文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七条 我局将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涉及的部门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的,我局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的,我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条 我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我局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政府机关部门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科室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局领导。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及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