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通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市政府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发布机关按照清理要求自行组织清理。
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相抵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公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等要求的。
5.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四)重新修订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做局部修改的;
4.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做局部修改的。
三、清理步骤
(一)梳理规范性文件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市司法局对照历年规范性文件汇编及历次清理情况,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二)明确清理责任。各单位对市司法局梳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有无遗漏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附件1)、《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附件2),于9月27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梳理汇总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后,9月30日前将重新明确责任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送有关单位,责任单位将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三)提出清理初步建议。各单位依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和重新修订的初步意见,按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分表)》(附件3)后,汇总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总表)》(附件4),于10月16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其中建议重新修订的,各单位应当于11月中旬报送修订稿或个别条款的具体修订内容。
(四)汇总审核。市司法局根据各单位单位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后征求清理责任单位意见。
(五)整理上报。市司法局汇总整理复核结果,及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好落实。要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工作责任。清理意见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规范性文件清理中,要全面梳理文件所涉内容中最新的法律政策规定、依据规定和清理标准,依法提出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对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审查,坚决防止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深化改革的精神和内容相违背。
(三)加快进度,按期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按照清理步骤和工作量,细化清理序时进度,确保按时保质顺利完成。
联系人:姜蔓
联系电话:0564-3622028
附件:市政府印发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8年12月31日).xls
2020年9月24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