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芋湿淀粉是否属初级农产品的批复
六国税函〔2007〕311号
舒城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山芋湿淀粉是否属初级农产品抵扣范畴的请示》(舒国税发〔2007〕74号)收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明确规定:“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市局认为山芋湿淀粉属于淀粉,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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