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4-12-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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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办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本办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金融工作重大事项;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人事任免信息。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报办领导审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办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管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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