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21-08-2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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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改革要求。为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一系列指导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

(二)法律依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缩小了征地范围;突破了国有土地垄断土地供应的制度,增加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路径。同时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机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市是农业大市,乡村振兴对六安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丰富用地保障模式、可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扶贫产业、乡村酒店、特色民宿、乡村旅游等项目落地,有利于农村土地优化配置、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更大收益,有利于缩短用地审批周期、减少企业取得成本。

三、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自然资源局组成专题调研组赴江苏省无锡市及其下辖宜兴市学习考察,实地调研宜兴市部分乡村和企业入市实践情况。认真梳理吸收有关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

通过书面及在网站公开征求等方式,多次征求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多轮讨论,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组织市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中心所、农村经济组织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充分吸取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六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工作,及时形成入市案例。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共十章三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入市主体、入市途径、入市方式、入市程序、抵押转让、地价和收益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详细地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行了全过程规范,强化了过程和环节控制。

一是确定入市范围。在土地征收范围被严格限定的情况下,为拓宽乡村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业用地原则上用于保障农副产品加工及相关产业项目,商业用地可用于保障商务金融、娱乐康养、乡村酒店、特色民宿、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是细化入市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情形,存量的、新增的和经批准实施全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采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入市。

三是规范入市程序。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准入条件、方案编制、决策内容、审核要求、交易方式、合同约定内容、不动产登记等,增强入市工作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四是明确各级责任。细化市、县(区)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六、创新举措

在拟定《办法》过程中,坚持积极性和稳妥性相结合原则。按照国家已明确的严格按规定执行、国家未限制的积极探索的原则,《办法》对入市范围、入市途径、入市交易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坚持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结合。《办法》既在宏观上明确了入市收益管理、监督管理的原则,又在微观上明确了入市途径、方式、主体和程序等,对县区加强政策指导并预留操作空间。坚持各方主体利益和权责相统一。《办法》明确了政府、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发挥政府的调节与监管职责和农民集体的自主管理与民主决策作用。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实施空间方面。在界限上,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将入市重点优先放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又急需落地的好项目可以视情选择入市。在用途上,各县区可结合实际,用途先行控制在工业、商业用地,保障扶贫产业、乡村酒店、特色民宿、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入市途径方面。考虑到我市属于农业大市、处于经济发展的成长阶段,乡村振兴项目需求大,而现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数量较少、利用效率不高,我市既选择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又明确新增的或经过土地综合整治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入市,拓宽了入市的广度和深度。

(三)开展范围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打通政策路径,陆续有许多省选择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六安市采取全市全面推开的方式开展入市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国家和安徽省政策调整,加强上下沟通,确保入市工作稳妥推进。

(四)前提条件方面。重在宏观上明确入市收益管理、监督管理、操作程序等的基本原则,各县区可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省自然资源厅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入市管理、收益管理、抵押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为入市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完成乡村规划编制、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房地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为入市工作创造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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