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发布时间:2018-07-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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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秘20181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7     

  

 

第一章  六安市工业发展现状和“十三五”形势分析

第一节 六安市工业发展现状

第二节 “十三五”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二章 “十三五”发展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十三五”发展重点

第一节 六大主导产业

(一)装备制造

(二)食品工业

(三)新能源产业

(四)生物产业

(五)电子信息

(六)新材料

第二节 四大重点工程

(一)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

(二)产业集群培育工程

(三)两化融合示范工程

(四)合六叶工程走廊暨金叶一体化建设工程

第四章 五大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业核心战略

二、加大政策支持

三、破解要素瓶颈

四、优化发展平台

五、扩大有效投入

六安市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合同起草、签订、备案、履行、归档行为,建立健全双向约束机制,推进项目按约落地、投产、达效,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招商引资合同是指市政府、各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等招商主体单位(简称招商主体单位)与投资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具体包括:

(一)市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二)各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与投资商签订的用地200亩以上项目,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带方案或设特殊条件出让供地的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合同;

(三)市政府要求签订的其他招商引资合同。

第三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达成合作意向或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前,招商主体单位应对投资商的注册登记、投资方向、资金实力、企业信用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项目投资规模、用地、建设内容等相关信息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经梳理汇总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阅。

第四条  招商主体单位负责草拟合同初稿,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主体、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用地(选址、面积、性质)、规划要求、产出经济指标、建设进度、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合同约定必须依法依规,给予投资商优惠政策的,应明确约定相应的投资条件和违约责任,并附加严格可行的违约救济条款加以保证,做到权利义务对等。

第五条  招商主体单位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初稿进行论证,形成合同送审稿后,应将合同核心条款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备案,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商主体单位可按法定程序决策。

第六条  招商主体单位在重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应对合同履行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建立合同履行台账,记录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内容,制定合同履行责任清单,明确招商主体单位承诺条款承办责任单位、投资商承诺条款监督责任单位,保障合同全面履行。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三查三单管理范围,市政府督查室全程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招商主体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关键时点,对项目建设情况及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兑现政策及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招商主体单位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投资商违反约定的,应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经督促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合同履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招商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领导组报告。

第十条  招商主体单位每半年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总结,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履约监督的调度,定期通报招商主体单位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招商主体单位应建立招商引资合同档案,严格档案管理。合同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相关信息、往来函电、谈判工作计划、谈判备忘录及其他与合同订立相关的会议纪要、视听资料、电子邮件等;

(二)合同文本;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签订的土地出让(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优惠政策兑现资料、项目验收资料及相关的会议纪要、报告、函件等资料;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的招商引资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作为招商主体单位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部门代为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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