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9-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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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六安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安徽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5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六安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水利局                  

2024924                


附件

 

六安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以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印发的《安徽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防灾救灾资金指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六安市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寒潮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等动物传染病。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防灾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下达、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修复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储备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国家明确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并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堤防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十条 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下达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规模及支出方向、资金额度、受灾情况以及县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等,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商市财政局统筹分配中央和省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和水利救灾。

第十二条 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病虫害地方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其中,对于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对于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强制扑杀畜禽的数量及相应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及相应补助标准,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实行总额上限管理;对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等因素测算,测算公式参考:

某县区补助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相应补助标准。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地方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地方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防灾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下达我市7个工作日内,商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十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保障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第十五条 防灾救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防灾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县区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及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充分运用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等,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各县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汇总资金执行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动物防疫补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市县区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防灾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防灾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防灾救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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