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 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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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8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878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意见中提出要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委派和参加评标评审的行为管理,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市公管局起草了《六安市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
三、起草过程。在总结借鉴其它地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公共资源工作实际,经征求局各科室意见和研究,形成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5年4月17日,现通过网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内容和3个附件,主要涉及以下12个方面:
(一)制定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概念;
(三)招标(采购)人代表考评办理的主体
(四)委派招标(采购)人代表的原则;
(五)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条件;
(六)招标(采购)人代表登记程序;
(七)不得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情形;
(八)招标(采购)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九)招标(采购)人代表的工作纪律;
(十)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的职责;
(十一)招标(采购)人代表的履职考评
(十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附件2: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局
2025年X月XX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代表
评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依法需要委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对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招标(采购)人代表进行考评管理。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自行确定是否委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需要委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的,招标(采购)人应在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通过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程序确定相应专业代表人选。委派的代表应当为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守保密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遵守管理规范,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电子化评标评审及远程异地评标,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专业领域不分级别或一级国家职业资格。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正式专家(资深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备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资格。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应当在项目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将《六安市招标(采购)人代表信息登记表》和《信用承诺书》递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登记表须经招标(采购)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
(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被查实参与串通投标、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招标(采购)人代表资格、没有履行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信用承诺的;
(八)与投标人(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九)投标人(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十)被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第八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采购)人委任,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四)对现场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法定权利。
第九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招标(采购)人代表职责,发挥专业和经验优势,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影响;
(三)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私下与任何竞争主体或者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不得收受竞争主体、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七)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协助、配合对评标评审活动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处理,配合招标(采购)人组织的复核;
(八)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人请假并变更招标(采购)人代表;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的评标评审地点;
(三)不得违规委托他人或违规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通过门禁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十一)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十二)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接受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招标(采购)人代表履职考评工作;
(二)负责对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评标评审活动等进行监督,受理相关投诉,处理招标(采购)人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保密规定,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前不得泄露招标(采购)人代表参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为招标(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提供服务;
(二)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评标评审全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
(三)见证评标评审活动,记录招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四)配合开展招标(采购)人代表履职评价,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招标(采购)人代表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六安市招标(采购)人代表履职考评暂行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得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考评周期内被扣20分的,暂停选取3个月;被扣25—30分的,暂停选取6个月;被扣35分的,暂停选取12个月;被扣40分及以上的,取消担任招标(采购)人代表资格,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抄送招标(采购)人;评标评审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人应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招标(采购)人代表的专业能力培训和廉政教育,确保招标(采购)人代表客观公正、廉洁勤勉的履行评标评审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遵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评审工作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维护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评审原则,严肃评标评审纪律,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所提交的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二)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正性的会议、联谊、培训等活动,不加入任何可能泄露评标评审工作相关信息的微信群、QQ 群等社交群。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接受评标评审邀请后能够安全、准时到达指定的地点,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自愿承担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严格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应当回避事项规定、评标评审现场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职责。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应邀参加评标评审工作后,不与招标(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竞争主体以及相关人员发生可能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接触或者联系,不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标评审专家进行倾向性评标评审;不泄露对交易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无违纪违法记录,自愿接受、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相关工作。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六安市招标(采购)人代表信息登记表
申请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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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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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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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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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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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
性 别 |
** |
出生年月 |
******* |
手机号码 |
******* |
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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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省库专家 |
是/否 |
是否省库资深专家 |
是/否 |
紧急联系人 姓名 |
*** |
手机号码 |
********* |
单位意见 |
该同志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具备作为招标(采购)人代表资格。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六安市招标(采购)人代表履职考评暂行标准
评价内容 |
赋分规则 |
评价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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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评审环节 |
情形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1.通过交易中心评标区门禁时间迟于通知到达时间15分钟以内的;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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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 |
2.不按要求身份验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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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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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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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工作需要的; |
||||||
3.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但未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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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15分 |
1.迟到超过30分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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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
||||||
3.评标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
||||||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
||||||
扣分项 |
评审环节 |
情形 |
每发现一次扣20分 |
1.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在集合时间前请假的;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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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 |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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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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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评审结束前提出劳务报酬等要求影响评标评审进度,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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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等扰乱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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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1.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等进行评标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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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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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交易要约文件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
||||||
4.拒绝配合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处理,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或者干扰、阻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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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
扣分项 |
评审环节 |
情形 |
每发现一次扣40分 |
1.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相互串通,泄露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相关信息的;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 |
2.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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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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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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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暗示或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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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拒不参加复评(复核)活动,或者拒绝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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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委托他人或违规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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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或者擅自将评标评审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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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招标(采购人)代表身份牟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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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评审环节 |
情形 |
每次加10分 |
1.及时向监督部门提出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 |
2.检举揭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方式相互串通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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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评标方法等事项提出建议被管理部门采纳并运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