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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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现将《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网站留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1楼(2116室)六安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收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cfg3622028@163.com;
(四)电话方式。联系电话:0564-3622032。
附件:1.《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点击下载)
2.《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
六安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5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2025年1月9日,市司法局通过提示函方式,提醒市直相关单位做好其起草或实施的市政府(市政府办)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2025年1月初至3月底,市直相关单位就本单位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内容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2025年4月上旬,市司法局梳理了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汇总形成了拟修改文件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期间,就个别文件的修改内容与相关单位做了进一步的沟通对接。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省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对部分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如《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55号)、《关于印发六安市5G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六政秘〔2019〕153号)、《六安市“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六政办〔2021〕28号)等文件。
二、对部门职责进行细化调整,如《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六政办〔2009〕68号)、《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5〕3号),对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过程中的部门职责作了调整。
三、结合工作实际,增加部分内容,如《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21〕20号),增加了支持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的内容等。
附件2:
关于修改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六政办秘〔2022〕55号)
1.专栏2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提升工程 安徽同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聚焦主业,以分子诊断和基因检测技术为核心,开展用于妇幼……打造最具潜力的大健康生态圈,逐步实现公司在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修改为:“基于多重多色荧光定量PCR技术的系列分子诊断试剂的研发与生产。以分子诊断和基因检测技术为核心,开展用于妇幼……打造最具潜力的大健康生态圈”。
安徽明天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提升燃料电池关键部件的制造工艺,重点突破CCM(催化剂涂层膜)涂布……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修改为:“氢能及燃料电池研发与产业化。持续提升燃料电池关键部件的制造工艺,重点突破CCM(催化剂涂层膜)涂布……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安徽中钢联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真空扩散焊与叠轧复合特种合金复材”项目,逐步实现0.5—8mm以下的特材超薄卷、板;开展……做大做强。修改为:“真空扩散焊与叠轧复合特种合金复材研发与产业化。组织实施“真空扩散焊与叠轧复合特种合金复材”项目,逐步实现0.5-8mm以下的特材超薄卷、板;开展……做大做强”。
2.专栏3 高端科技创新平台 聚焦省“一室一中心”建设:“持续推进安徽应流集团“高性能合金材料制备及其成形技术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以达到……填补空白”。修改为:删除“安徽应流集团”。
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皖西学院“仿生传感与检测技术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支持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核能装备关键基础件成型技术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水平。支持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目标探测与特征提取安徽省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家国防重大战略需求,……应用基础研究”。修改为:删除“皖西学院”、“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和“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3.专栏4 推进大院大所合作 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六安院:“推深做实……科技成果。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六安院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动氢能关键材料与器件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广东城市群”中得到推广应用,支持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六安院揭榜“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家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任务,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作出探索,更好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修改为:“推深做实……科技成果;鼓励创新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积极揭榜“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国家新一轮全面创新改革任务”。
4.专栏5 国家高新区创建 “加大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办力度。支持高新区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推进春晖孵化器提档升级。推进青网众创空间完善功能、提升效能,鼓励青网科技园创办企业孵化器。支持高新区引进高校院所或投资机构积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修改为:“加大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办力度。支持高新区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推进现有孵化器提档升级,鼓励现有众创空间完善功能、提升效能。支持高新区引进高校院所或投资机构积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技术创新研发平台 “支持……创新中心创省级,支持高迪环保、中钢联等企业牵头组建省、市实验室。力争2025年认定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5家以上”。修改为:“支持……创新中心创省级,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省、市实验室。力争2025年认定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5家以上”。
二、《关于印发六安市5G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六政秘〔2019〕153号)
1.射频器件。“以春兴精工通信科技产业园项目为依托,着力扩大我市射频器件产业规模,重点发展……5G射频器件生产基地”。修改为:“着力扩大我市射频器件产业规模,重点发展……5G射频器件生产基地”。
2.新型显示。“发挥胜利精密、物宝光电、晶润光电等显示企业集聚优势,积极配套合肥世界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着力培育显示屏、触控屏与盖板玻璃等新型显示产品,提升产品工艺,扩大企业规模。依托舒城欧菲光AMOLED柔性显示触控模组与5G智能终端项目,打造百亿级大型触控显示模组基地,实现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修改为:“积极配套合肥世界级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着力培育显示屏、触控屏与盖板玻璃等新型显示产品,提升产品工艺,扩大企业规模,打造百亿级大型触控显示模组基地,实现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
3.电子产品关键零部件。“以杭埠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为依托,以胜利精密、英力电子等企业为龙头,以打造合肥……互动发展”。修改为:“以打造合肥……互动发展”。
4.专栏4“大力实施“百亿企业培育、十亿企业成长、纳税过亿企业扶持”行动计划,以春兴精工、胜利精密、英力电子为龙头,发展壮大5G优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实5G产业总量”。修改为:“大力实施“百亿企业培育、十亿企业成长、纳税过亿企业扶持”行动计划,发展壮大5G优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实5G产业总量”。
5.集成电路。“积极对接新型显示企业和数据存储企业5G 芯片需求,大力培育以锐华电子为代表的集成电路测试企业,加快引进……跨越式发展”。修改为:“积极对接新型显示企业和数据存储企业5G芯片需求,大力培育集成电路测试企业,加快引进……跨越式发展”。
6.新材料。“立足我市磁性新材料产业优势,支持霍山东磁、 将军磁业、天通新材料、瀚海新材料等企业重点发展…… 5G磁性元器件。加快正威金寨 5G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推动柔性屏核心材料聚酰亚胺(PI)膜的生产与应用”。修改为:“立足我市磁性新材料产业优势,支持相关重点企业发展……5G磁性元器件。加快5G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建设,推动柔性屏核心材料聚酰亚胺(PI)膜的生产与应用”。
7.专栏8“立足我市装备制造、汽车配套、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钢铁等优势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发展的现实需求,依托长江精工、春兴精工、江淮永达、星瑞齿轮、瀚海新材料、应流集团、迎驾集团、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六安钢铁控股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构建基于5G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研究……边缘计算设施”。修改为:“立足我市装备制造、汽车配套、电子信息、绿色食品、钢铁等优势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高端制造发展的现实需求,构建基于5G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研究……边缘计算设施”。
8.专栏9“加快推动明天氢能产业园、恒大新能源汽车六安基地建设,鼓励明天氢能、长安专汽等优势整车企业联合基础电信企业、智能驾驶技术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推动5G 、自动驾驶、车联网等技术协同研发”。修改为:“鼓励优势整车企业联合基础电信企业、智能驾驶技术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推动5G、自动驾驶、车联网等技术协同研发”。
9.“点”上打造 5G核心器件生产基地。“以金寨春兴精工为主要载体,加快春兴通信科技产业园建设,重点围绕 5G通讯滤波器(含陶瓷)、天线等通讯射频器件,打造 5G射频器件生产基地;以舒城胜利精密为主要载体,重点围绕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修改为:“重点围绕5G通讯滤波器(含陶瓷)、天线等通讯射频器件,打造5G射频器件生产基地;重点围绕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
10.“依托舒城杭埠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集聚优势,以胜利精密、英力电子为龙头,对接合肥……产业集群”。修改为:“依托舒城杭埠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集聚优势,对接合肥……产业集群”。
三、《六安市“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六政办〔2021〕28号)
1.(一)高端装备制造。“重点发展航空装备及高端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机器人及高档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以应流航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和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以小型涡轮……,打造航空小镇。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为依托,锻造……制造基地”。修改为:“重点发展航空装备及高端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机器人及高档数控机床等智能制造装备。以小型涡轮……,打造航空小镇。锻造……制造基地”。
2.新能源汽车。“围绕氢能及燃料电池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加快引进……,打造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依托雅迪高端电动车生产基地及配套产业园,……变速箱等汽车零部件”。修改为:“围绕氢能及燃料电池,加快引进……,打造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依托金寨电动车产业园,……变速箱等汽车零部件”。
3.光伏制造。“依托光伏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形成“电池片-组件-逆变器-储能电池-发电工程”的产业链”。修改为:“……形成“电池片-组件-逆变器-储能电池-发电工程”的产业链”。
4.节能环保设备。“以金安区节能电机产业集群为依托,以龙头企业为引领,……节能环保服务等”。修改为:“以金安区节能电机产业集群为依托,……节能环保服务等”。
5.先进钢铁材料。“以延伸铁矿深加工产业链和提升产业附加值为重点,支持我市钢铁龙头企业做优做精做强;开发高强度、高稳定性、多性能的冶金材料;开发……中高端钢材,实施钢厂扩容提质增效计划。加快推动宝武霍邱铁基材料产业园建设,……推动钢铁产业多元化发展”。修改为:“延伸铁矿深加工产业链,提升产业附加值,开发高强度、高稳定性、多性能的冶金材料;开发……中高端钢材。加快推动宝武霍邱铁基材料产业园建设,……推动钢铁产业多元化发展”。
6.新型显示。“围绕合肥新型显示产业链和链主企业,依托……产业联盟。围绕精卓光显小镇……打造合肥世界级新型显示产业首选配套基地”。修改为:“围绕合肥新型显示产业链”,依托……产业联盟。“围绕舒城县智慧电子小镇”……打造合肥世界级新型显示产业首选配套基地”。
7.电子结构件。“围绕杭埠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瞄准合肥联宝、华米科技等头部企业,依托杭埠电子信息产业龙头企业,发挥联科表面处理中心、……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电子信息配套基地”。修改为:“围绕杭埠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发挥联科表面处理中心……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电子信息配套基地”。
8.现代通信设备。“抢抓5G等新基建加快布局机遇,以金寨春兴精工为龙头,建设新一代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基地,……形成以“陶瓷粉体/模具-射频器件-基站主设备”为主体的通信设备产业链条”。修改为:“抢抓5G等新基建加快布局机遇,建设新一代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基地……形成以“陶瓷粉体/模具-射频器件-基站主设备”为主体的通信设备产业链条”。
9.基础电子元器件。“依托我市传统机电产业基础和新型元器件省级战新专项,积极承接……智能压力变速器等”。修改为:“依托我市传统机电产业基础,积极承接……智能压力变速器等”。
10.电光源。“依托霍山电光源产业龙头企业,推动传统照明企业转型升级,……以及外延片制造、芯片封装等”。修改为:“围绕霍山电光源产业,推动传统照明企业转型升级,……以及外延片制造、芯片封装等”。
11.酒及水饮品。“发挥大别山生态优势和优质丰富水资源优势,依托我市酒及水饮品产业龙头企业,着力打响六安生态酒及水饮品品牌知名度。修改为:发挥大别山生态优势和优质丰富水资源优势,着力打响六安生态酒及水饮品品牌知名度”。
12.特色农产品加工。“深入……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打造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以特色农产品加工领域龙头企业为依托,加快绿色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修改为:“深入……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打造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加快绿色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
13.食品制造。“依托我市食品制造领域龙头企业,大力引进国内外食品加工头部企业,重点打造……加工产业园”。修改为:“大力引进国内外食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打造……加工产业园”。
14.绿色建材。“重点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机制砂石、管道型材等。依托长江精工、鸿路钢构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绿色钢结构;依托宝业建工、远大住工、中擎建筑、高迪建材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发挥矿石、砂石资源优势,实施机制砂石行业“扶优育强”行动,高质量开发砂石资源;依托中财管道、墙煌彩铝、国泰铝业等龙头企业,大力……等”。修改为:“重点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机制砂石、管道型材等。大力发展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发挥矿石、砂石资源优势,实施机制砂石行业“扶优育强”行动,高质量开发砂石资源;大力……等”。
15.(一)创新驱动工程 “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积极融入……探索“双向飞地”模式,瞄准省“五个一”创新主平台和“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引进设立更多的大院大所分支机构;鼓励龙头企业到沪苏浙、合肥等地设立“离岸孵化器”,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产业链、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整合市内外创新链上下游资源,打造……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创新型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用新工艺……“三首”产品”。修改为:“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积极融入……探索“双向飞地”模式,瞄准省“五个一”创新主平台和“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引进设立更多的高校院所分支机构;“鼓励企业到沪苏浙、合肥等地设立‘离岸孵化器’”,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或高校院所整合市内外创新链上下游资源”,打造……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创新型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用新工艺……“三首”产品”。
16.(三)强链补链工程 “围绕十大重点产业链,推行链长制……高效开发利用,聚力打造千亿钢城;围绕应流集团,发挥高端铸造技术优势和航空产业先发优势,打造核电、航空等百亿级先进制造基地;围绕合肥新型显示和电子信息产业,依托我市重点配套企业,打造超百亿级光显小镇;围绕……,打造超百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围绕雅迪电动车生产基地,打造超百亿级电动车产业集群;围绕智慧餐厨工程……产业转移,打造百亿级先进光伏制造基地;围绕5G产业发展规划,依托头部企业,打造百亿级5G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家居制造基地”。修改为:“围绕十大重点产业链,推行链长制……高效开发利用,聚力打造千亿钢城;发挥高端铸造技术优势和航空产业先发优势,打造核电、航空等百亿级先进制造基地;围绕合肥新型显示和电子信息产业,打造超百亿级光显小镇;围绕……,打造超百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围绕金寨电动车产业,打造超百亿级电动车产业集群;围绕智慧餐厨工程……产业转移,打造百亿级先进光伏制造基地;围绕5G产业发展规划,打造百亿级5G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家居制造基地”。
17.项目引领工程 “树牢“投资为纲、项目为王”意识,……围绕产业发展大趋势谋划未来产业项目,围绕大院大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谋划创新项目,围绕大企业发展战略需要谋划新投资项目,围绕产业链补链强链需要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围绕创新创业小微企业谋划重点培育和扶持成长性项目,借力上市企业平台融资发展新项目或并购相关企业发展新项目。……建设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型的技改示范项目”。修改为:“树牢“投资为纲、项目为王”意识,……,围绕产业发展大趋势谋划未来产业项目,围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谋划创新项目,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需要谋划新投资项目,围绕产业链补链强链需要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围绕创新创业谋划重点培育和扶持成长性项目”,……建设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型的技改示范项目”。
18.主体培育工程 “推动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围绕5大主导产业和县区重点产业,每年确定一批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打造百亿级链主企业和十亿级核心配套企业”修改为:“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县区重点产业,打造百亿级链主企业和十亿级核心配套企业”。
19.数字赋能工程 “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参与‘皖企登云’提质扩面行动,支持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循环化改造和机器换人”修改为:“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鼓励企业参与‘皖企登云’提质扩面行动,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开展智能化改造、循环化改造和机器换人”。
20.优化投融资支持 “支持产业链头部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产业链较长的行业龙头项目及具备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型项目落户六安”修改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产业链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等落户六安”,“加大直接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和推动龙头企业上市挂牌”修改为:“加大直接融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21.附件“精心培育雅迪电动车产业园,打造雅迪国内高端电动车主要生产基地。”修改为:“围绕低速电动车产业,打造国内高端电动车主要生产基地”。
四、《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六政办秘〔2024〕17号)
1.第二十四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修改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或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关于附件3中的“村(社区)审核意见”,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部门审核意见”。
3.关于附件7和附件8中的“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六政办秘〔2024〕17号)
1.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特困人员的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2.第十一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异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居住证明”。修改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并同时将拟上报对象基本情况及时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4.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民政……8个工作日内,通过……初审意见”。 修改为:“乡镇(街道)民政……10个工作日内,通过……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六政办秘〔2024〕17号)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修改为:“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五、《关于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20〕91号)
1.加强源头调控运营备案 “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在本地设立服务机构,……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运营备案手续”。修改为:加强源头调控运营备案 “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相关的营业执照,……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运营备案手续”。
2.强化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信息监管 “运营企业要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运营企业后台端口应无条件与执法部门对接”。修改为:强化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信息监管 “运营企业要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 运营企业后台端口应依法依规与执法部门对接”。
六、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关于加强全市砂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4号)
二、从严管控,科学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
(三)加强河道砂石采、运、销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道砂石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管,建立进出场……全覆盖。直接从事砂石开采的主体应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船及机具、运输砂石车辆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采砂单位要严格依照河道砂石开采规范进行开采,符合环境保护、航道通航和“五定”(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要求。经济探索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修改为:“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砂石管理单位要落实旁站式监管制度,防止超范围、超深度、超采砂机具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要建立进出场……全覆盖。采砂现场应设立明显标志,载明相关许可信息,确保作业安全。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需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电子管理单,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
(四)从严管控河道疏浚和涉水工程建设中的涉砂行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的,应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产生的砂石料应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修改为:“因河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等涉及开采河道砂石且上岸综合利用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疏浚作业至上岸堆存的监管,上岸的疏浚砂应堆存至河道管理范围外,堆存之后的处置和监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强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一)明确责任分工。“砂石资源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市林业部门负责打击……行为。修改为:“砂石资源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砂石运输的超限监管,采砂船舶、船员监管,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查处拆解工作;市林业部门负责打击……行为”。
(三)加强科技支撑。“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在砂石开采现场、砂站(点)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砂石开采现场、运输、销售、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科技治砂水平”。修改为:“市、县(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本地区砂石管理信息化监管平台,主动对接上级砂石监管系统。积极推进全市行业间砂石资源监管视频、数据等资源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不断完善砂石开采现场、砂站(点)进出口、重要交通卡口、重要河道敏感地段夜视高清视频、无人机巢、无人船、声呐探测等先进科技设备配备及建设,提升技防监管能力,实现对砂石开采现场、运输、销售、资金等进行全过程监管”。
七、《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六政办〔2009〕68号)
1.第三条第一款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市级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市级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市辖区实行区一级执法,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
2.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3.第八条中的第五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第八项后增加一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作为第九项,第九项作为第十项。
4.第九条修改为:“存在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项修改为:“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
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
删除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七项作为第六项。
5.第十条修改为:“存在下列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6.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7.删除第十六条。
8.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9.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其中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10.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下列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新增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1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2.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二条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可以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五条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六条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相应罚款;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相应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其中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14.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相应罚款”。
15.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他悬挂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相应罚款”。
16. 第三十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其他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7.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8.第三十二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存在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9.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第三十四条作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第三十五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
22.第三十六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其他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3.第三十七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存在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24.第三十八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25.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作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作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作为第五十条,第五十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其中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26. 第五十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等制度。所收缴的罚没收入,应认真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27.第五十二条作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作为第五十四条。
28.第五十四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29.第五十五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并删除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第五十六条作为第五十七条。
八、《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六政办秘〔2010〕150号)
“为更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通告如下”:修改为:“为更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六安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为老淠河312国道南500米至合六叶高速公路下游500米河段、淠河总干渠苏埠桥至罗管闸河段,包括老淠河橡胶坝、船舶码头、河西城市舞台广场、河西沙滩浴场、老淠河城区段桥梁等水工程”。
修改为:“一、本通告所指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为老淠河312国道南500米至淠河城北橡胶坝下游500米河段、淠河总干渠苏埠桥至罗管闸段,包括淠河橡胶中坝、城北橡胶坝以及凤凰河橡胶坝、船舶码头、六州广场、河西沙滩浴场以及老淠河城区段桥梁、水闸等水工程”。
“二、在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全段禁止洗涤、捕鱼;
(二)新安大桥至橡胶坝下游500米的橡胶坝管理范围、船舶码头管理范围、河西城市舞台广场管理范围,禁止垂钓、禁止游泳;
(三)河西沙滩浴场管理范围、老淠河城区段桥梁上禁止垂钓”。
修改为:
“二、在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在淠河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全段禁止洗涤、捕鱼;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樊通桥至梅山路桥段、东城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修改为:“三、在淠河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开荒;
(六)擅自筑坝围堤;
(七)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八)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开采矿产资源、规模性取土行为;
(九)使用电力、炸药、毒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捕捞;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老淠河城区段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施用农药;
(五)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矿(砂)等活动;
(六)非因必经航道通航需要,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动力船舶;
(七)在水体放养畜禽、捕捞、投放饵料垂钓;
(八)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九)洗刷车辆、农药器皿和其他物品。
新老淠河城区段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畜禽养殖、施用化肥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修改为:“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和处罚”。
九、《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5〕3号)
第一条 “为加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制定本办法。修改为:第一条 “为加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费用”。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收集点)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至垃圾中转站(收集点)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处理费”。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处理费”。
第五条 第一款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委托代收企业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修改为:“市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用委托代收、委托代征和自行申报等方式进行征收”。
第二款 “市财政、物价、税务、建设、规划、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
修改为:“市财政、发改、城管、住建、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二款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市财政……手续费”。
修改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市财政……手续费”。
第三款 “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其用水量或者其产生垃圾量的处理成本直接计收,具体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实施”。
修改为:“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税务部门按其用水量或者其产生垃圾量的处理成本直接计收,具体由市税务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第二款 “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修改为:“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区城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对使用……统一的非税收入票据”。修改为:“对使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计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按季结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修改为:“计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部解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具体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为:“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具体由市税务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工会、城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物价部门应会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社会监督”。修改为:“市发改部门应会同市税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罚款”。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税务部门和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十、《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五个预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85号)
六安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3 目的
“为了做好六安市城区的防洪、防内涝工作,……保障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修改为:
“为了做好六安市城区的防洪、防内涝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编制城市防洪、防内涝专项预案,……保障城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1.1地理位置
“六安市城区312国道、G35、G40、G42高速公路及宁西铁路穿城而过,地理位置优越,是六安市域中心城市,也是皖西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城区地势南高北低,属丘岗地区,城区高程36.1~63.4米。城区西北、西南部沿淠河一线地势低洼,易受洪涝灾害侵袭”。
修改为:
“六安市城区地势南高北低,属丘岗地区,城区高程36.1~63.4米。城区西北、西南部沿淠河一线地势低洼,易受洪涝灾害侵袭”。
2.2 社会经济
“2018年,六安市城区建成区面积约80平方公里,城区常住人口68.8万人,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16.6亿元”。
删除2.2社会经济整段内容。
2.4 洪涝防御体系
六安市城区主要受淠河洪水影响,城区低洼地区及淠河沿岸易受内涝影响。根据《六安城市防洪规划》2009年修订稿,确定六安市城市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淠河六安城区段相应设计流量6030立方米/秒;除涝标准为20年一遇。
修改为:六安市城区主要受淠河洪水影响,城区低洼地区及淠河沿岸易受内涝影响。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六安城市防洪规划》2024年修订稿,到2035年,六安城区淠河两岸堤防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内涝防治标准为 20~30 年一遇。
3. 职责分工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排涝、应急抢险……转移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及其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修改为:“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排涝、应急抢险……转移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及其地下空间的防汛排涝工作;负责……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
市住建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的汛期安全”。修改为:“负责承担城市供水、排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行业指导职责,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的汛期安全。负责城区建筑工地的汛期安全”。
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区防办日常工作,负责城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安全运行;负责防台风工作;负责……防汛工作;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水毁工程修复”。
修改为:“负责城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安全运行;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台风工作;负责……防汛工作;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水毁工程修复”。
市人防办:“负责城区人防工程日常检查督察,负责……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等工作”。修改为:市国动办:“负责城区人防工程日常检查督察,负责……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城区防汛指挥办公室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及时……宣传工作”。修改为:“负责向各相关单位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等气象信息,及时……宣传工作”。
市水文局:“负责向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各相关单位及时提供水文信息;负责……工作”。修改为:“负责向各相关单位及时提供水文信息;负责……工作”。
皖西日报:“负责防洪排涝的报纸宣传报道工作,协助……提醒”。修改为: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洪排涝的报纸宣传报道工作,协助……提醒”。
删除“3.1 指挥机构”、“3.3 办事机构”内容。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对天气进行监测,及时……信息;当……时候,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修改为:“市气象局对天气进行监测,及时……信息;当……时候,立即将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
市水文局对水文信息进行监测。当……时,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修改为:市水文局对水文信息进行监测。当……时,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
4.1.2 工程信息
“当淠河……情况报市城区防指和市防指。当堤防……报告,同时向可能淹没的相关区域预警,相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报告”。
修改为:“当淠河下……情况报上级部门和市应急部门。当堤防……报告,同时向可能淹没的相关区域预警,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2、“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城区洪涝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城区防指报告反馈洪涝受灾情况,情况严重要城区防指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防指和市政府报告。……准确依据”。
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各有关责任部门及时向城区防指报送城区受灾情况。修改为:2、“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城区洪涝灾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洪涝受灾情况,情况严重要及时向市应急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准确依据”。
4.2 预警类别与等级
4.2.1 Ⅳ级预警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时,经会商后决定启动。
(2)当城区部分道路或低洼区域出现多处积水,经会商后决定启动。
(3)当淠河发生一般洪水,水文部门预报下龙爪水位站水位达到34.5米时,经会商后决定启动时;
(4)接市防指防汛Ⅳ级预警。
修改为:4.2.1四级预警
(1)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时,经会商后决定启动。
(2)当城区部分道路或低洼区域出现多处积水,经会商后决定启动。
(3)当淠河发生一般洪水,水文部门预报下龙爪水位站水位达到34.5米时,经会商后决定启动时
4.3.1 预警启动
“市城区防办根据气象……具体发布事宜由市城区防办负责”。
修改为:“各单位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或经气象、水文、水利、应急等部门专家会商研究,结合工作职责,按照权限及时发布对应的预警信息”。
4.3.2 预警发布
3、“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按照市城区防办安排的预警信息内容及时对外发布”。
修改为:“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按照预警发布单位安排的预警信息内容及时对外发布”。
4、“市经信局按照市城区防办安排的预警信息内容和任务,协调、组织各通信企业通过网络、手机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修改为:“市工信局按照预警发布单位的预警信息内容和任务,协调、组织各通信企业通过网络、手机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4.4.2.2 雨、水情会商
“雨、水情会商由市城区防指主持,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参加,会商地点和时间由市城区防指确定”。
修改为:“雨、水情会商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参加”。
4.4.2.3 汛情发布
“汛情由市城区防指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指导上述单位做好汛情公告发布工作”。
修改为:“汛情由各单位按照职责统一发布”。
5.1 应急响应等级
按洪涝灾害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Ⅳ、Ⅲ、Ⅱ和I级共四级。
应急响应的启动,根据会商分析的结果,由市城区防指决定,市城区防办负责发布。
修改为:按洪涝灾害严重程度与影响范围,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四、三、二、一共四级。
应急响应的启动,根据会商分析的结果,由各相关单位会商决定,各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职责,细化编制部门专项预案,并按照专项预案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对外发布。
5.3.2.1 Ⅳ级响应行动
(1)“市城区防办负责人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城区降雨情况,加强……开展工作,同时将灾情、雨情及应对情况及时上报城区防办”。
修改为:“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城区降雨情况,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加强……开展工作,同时将灾情、雨情及应对情况及时对外发布和上报”。
(2)“若市区地段出现内涝,各相关成员单位对责任范围内启动内涝排水预案及时排除内涝洪水;市水利局……排涝闸站”。
修改为:“若市区地段出现内涝,各相关单位对责任范围内启动内涝排水预案及时排除内涝洪水;市水利局……排涝闸站”。
7.2 预案职责界定
“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城区……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负责”。
修改为:“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市城区建成区范围内防洪除涝、防台风等工作”。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六安市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更新,报六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为:“本预案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更新,报六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城区防办负责解释。
修改为:本预案由预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六安城市抗旱专项预案
2.1.1 城市概况
“《六安城市发展规划(2008~2030)》中心城区范围:……供水水源”。
修改为:“2023年城市建成区面积82.8km2,人口60.7万人。六安城区范围内现有现有三座水厂,二水厂现状供水规模为10万m3/d,东城水厂供水规模为7.5万m3/d,一水厂供水规模为30万m3/d,三座水厂均以淠河总干渠为供水水源”。
删除“2.1.2 供水工程现状”的内容
4.1.1 会商、报告制度和预案启动
“六安市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城区防指)……适时有效的启动抗旱应急预案”。
修改为:“各单位要根据城市干旱预警指标判断当前城市旱情状况,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当城市发生干旱时,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会商,有效的启动抗旱应急预案”。
4.1.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城区防指是预警……做好城市抗旱工作。
修改为:“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发布相关领域城市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引起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居民的高度重视,共同配合做好城市抗旱工作”。
(3)信息处理
一般信息由市城区防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市城区防办负责督办。
修改为:信息由发布单位按程序审核发布。
(4)信息核查
凡本级……由市城区防指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修改为:凡本级……由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2.1 Ⅳ级(轻度)干旱应急响应和应对措施
4.2.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城区防指可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
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研判,相关单位可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
4.2.1.2 工作会商
“市城区防指负责人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各相关单位加强旱情监视和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和市政府,启动Ⅳ级干旱应急响应,媒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市城区防指成员相关单位应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生产用水”。
修改为:“各相关单位加强旱情监视和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部门和市政府,启动Ⅳ级干旱应急响应,媒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相关单位应按照市应急部门的统一部署,协调联动……生产用水”。
删除“5.1 组织保障”的内容
6.1 编制、审查与审批
“《六安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由市城区防办负责编制,并……执行”。
修改为:“《六安市城市抗旱应急预案》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执行”。
6.2 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应根据……程序报批。
本预案由市城区防办负责解释,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修改为:
“本预案应根据……程序报批。
本预案由编制部门负责解释,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十一、《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01〕52号)
1.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个人可处5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0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损失”;
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失”;
十二、《六安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六政办〔2018〕55号)
1.第三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能够……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理由,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修改为:“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能够……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理由,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第四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为:“公民……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不收取费用”。 修改为:“公共资源……不收取费用。但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十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21〕20号)
1.“二、支持工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第 4点前增加:支持工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支持加快建设产业工人队伍,聚焦思想政治、技能形成体系、职业发展、劳动经济权益、主力军作用等,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加强工匠学院体系建设,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推动健全职业发展体系,促进产业工人成长成才”。
2.二、支持工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8.支持工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大力支持工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将工会组织、工会会员数据库纳入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人社、民政、不动产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数据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支持工会依托工会会员卡开展会员普惠化服务工作”。修改为:“大力支持工会数智化建设,将工会数智化建设纳入全市一体化平台建设和运维,实现与公安、 民政、教育、 医疗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工会信息系统与政务一体化平台的深度融合,拓展“皖事通”“皖企通”等政务服务渠道,丰富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效能”。
3.三、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9.支持基层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 支持做好非公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修改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支持做好非公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领域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