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征集时间:[ 2023-06-16 00:00 ] 至 [ 2023-07-16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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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人〔2021〕4号)、《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等四部门关于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更好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通知》(六市监秘〔2023〕54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jgj.luan.gov.cn/)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508办公室)   邮编:237000 ;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913214008@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6023。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doc

      2.关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局: 

为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人〔2021〕4号)、《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等四部门关于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更好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通知》(六市监秘〔2023〕543号)的要求,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研究决定,从2023年  月  日起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拟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经营主体在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前,市局委托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为经营主体提供“证前指导”服务,提前开展现场检查。

二、市局登记注册局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证前指导”申请后,当日安排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区局提前现场检查。县区局在收到市局推送的“证前指导”申请后,3日内安排业务股室完成对经营主体的现场检查,检查标准遵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要点)》(附件1)执行。

三、“证前指导”服务完成后,县区局应当场向经营主体出具《“证前指导”意见书》(附件2),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明确需要整改的具体事项。

四、经营主体取得《“证前指导”意见书》后,依据指导意见如下办理。

指导意见为“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的,可正式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手续并免于现场检查。申请办理许可时,将《“证前指导”意见书》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指导意见为“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基本符合申办要求”且具体意见为不含※条款的,经营主体在依据《“证前指导”意见书》完成整改后,可正式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手续。申请办理许可时,填写《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书》(附件3)承诺完成整改,并将《“证前指导”意见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可免于现场检查并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指导意见为“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且具体意见为含※条款的,完成整改后,可选择再次申请证前指导;选择申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手续的,不得免于现场检查。

五、县区局以市局名义开展现场检查,对市局负责,并不得将此事项再行委托市场监管所办理;市局负责对县区局业务指导,并组织有关人员培训,适时对县区局现场检查事项开展抽查。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要点》

2.《“证前指导”意见书》

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书》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

指导原则要点

条款

内容

2.5.1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重点查看企业相关制度文件或职责权限文件,确认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负责人;查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文件、任命文件签发,资源配置批准,重大事项决定等),确认其是否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2.6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职责权限文件,确认文件是否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具有质量管理裁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重点查看质量负责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如退货管理、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等),确认其是否有效独立履行职责。

※2.7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指导作业书等文件,确认其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通过现场谈话等方式了解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职责的熟悉程度,并有重点地抽查质量管理人员行使各种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如对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等)的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有效履行上述职责。

※2.8.1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湿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重点查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文件,确认其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重点抽查涉及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售后服务、资质审核等)。

※2.8.2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重点查看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制定的购货者资格审核制度、医疗器械追踪溯源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规定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和年度报告制度;抽查企业实施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实施相关规定与制度。

2.9.1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了解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管理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其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适用内容:

(一)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二)购进记录;

(三)进货查验(包括采购、验收)记录;

(四)在库养护、检查记录;

(五)出库、运输、销售记录;

(六)售后服务记录;

(七)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八)退货记录;

(九)不合格品处置相关记录;

(十)仓库(温、湿度等)等贮藏条件监控记录;

(十一)运输冷链/保温监测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记录;

(十四)不良事件监测报告记录;

(十五)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十六)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重点查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记录及质量管理档案,确认其内容至少包括质量管理记录表单和管理档案的建立、填写、保存、修改、批准等方面,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9.2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重点查看企业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文件并根据企业经营品种分布情况抽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购进和验收。

※2.9.3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重点查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关销售记录制度相关文件;抽查企业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中的销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2.9.6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中是否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抽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相关档案是否按制度要求保存。

3.10.1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可采取现场询问、问卷调查、闭卷考试等方式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3.10.2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可由监管部门/检查员核实或由企业承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3.11.2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计算机、法律、管理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重点查看企业员工名册、质量管理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简历、离职证明、学历或职称等证明文件,确认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资质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3.12

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重点查看担任企业质量管理及经营等上述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职业资质证明文件和培训记录等,确认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上述适用要求,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是否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现场谈话、查看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记录等方式确认其在职在岗情况。

3.14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对照在册人员名单重点查看企业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相关的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上岗评估等记录,也可通过提问或闭卷考试,确认企业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培训是否包括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培训是否按规定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3.15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重点查看企业卫生和人员状况的相关规定,确认其内容是否明确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抽查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16.1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重点查看经营场所、库房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包括租赁场所的产权证明)等并现场核实,确认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相对独立;经营场所、库房面积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内。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执行。

4.16.2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实地检查企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整洁、卫生要求。

※4.17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平面布局图并实地检查库房选址、设计、布局及其库房贮存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确认企业库房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要求并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企业库房贮存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

4.18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重点查看企业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单一门店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其经营场所陈列条件是否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是否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

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企业重点查看配送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受托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查看其经营范围;

4.19.1

企业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库房分区管理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19.2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库房等功能分区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0

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现场重点检查企业库房条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1

企业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现场重点检查库房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是否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4.22.1

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

检查企业库房温度、湿度设置范围,现场确认库房温度、湿度与其贮存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一致。

※4.22.2

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库房如贮存有温度、湿度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重点检查库房是否配备和使用能够有效监测与调控温度、湿度的仪器或设备。

※4.23

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需要进行运输的企业,应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现场重点检查库房及其冷藏、冷冻贮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4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医疗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是否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

现场重点检查零售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相关证照,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4.26.2

零售企业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重点查看零售企业对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处置程序的相关文件及处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在处置程序中规定了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等内容,企业是否按规定处置了有质量疑问的零售医疗器械。

4.29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重点查看企业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验证控制文件,相关验证报告及其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修订、实施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设备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停用重新使用前验证,验证控制文件是否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必要部分,并根据验证结果及时修订了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

※4.30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重点检查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具备上述适用功能;抽查计算机数据并与相关记录、实际库存等比对,确认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各项功能真实、有效。

※4.31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现场检查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库房面积,库房设施设备配备、人员配备、运输车辆及其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温湿度等自动监控传输设备等);

查看企业是否制定与受托储运相关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实施,抽查相关记录;

检查企业是否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并确认是否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有更详细规定的,应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32.1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是否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重点抽查供货者、所购入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的审核记录,确认相关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是否加盖供货者公章并符合上述要求。

5.33

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重点抽查企业与供货者已经签署的采购合同或者协议,确认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是否明确了下列内容: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生产经营范围等。

5.34

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重点抽查企业与供货者已经签署的采购合同或者协议,确认采购合同或协议中是否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5.35

企业采购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重点抽查企业采购记录,确认采购记录是否列明了以下内容: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5.38.1

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验收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验收相关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货物验收并保留相关记录。

5.38.2

验收记录应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记录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重点查看企业验收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查看并抽查验收相关记录,确认企业验收记录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5.39

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重点查看企业冷链管理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

6.41

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是否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及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检查库房是否建立了不合格品区。

6.43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委托的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其库房,确认其自营医疗器械是否与委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货位分配由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应可通过系统进行分开。

6.45.1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重点查看企业医疗器械效期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并覆盖退货、销毁、报废等过程。

※6.45.2

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

抽查企业效期管理、超过有效期处置及销售相关记录。

6.46

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重点查看企业库房贮存医疗器械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包括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的要求;抽查企业盘点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频率与要求进行盘点。

7.47.1

企业应当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重点查看企业员工名册,确认企业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名单;抽查医疗器械销售人员授权书,确认销售授权书是否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并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销售人员授权书是否保留底根并加盖本企业公章,销售人员授权书底根是否按要求存档保存。

※7.47.2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重点检查企业购货者对首营企业的管理规定,检查其许可资质及证明文件;抽查企业购货者档案及销售记录,确认企业能否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7.48.1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建立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重点抽查企业销售记录,确认销售记录项目是否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

※7.48.2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重点抽查企业销售记录,确认销售记录项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7.49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重点抽查医疗器械零售销售凭证,确认凭证是否包括上述规定的内容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7.50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重点检查企业出库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抽查企业出库复核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工作。

7.51

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抽查企业出库复核记录,确认企业出库复核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且信息准确、完整。

7.52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规定及拼箱发货包装箱标示,确定企业规定是否明确,标示内容是否清晰、醒目易分辨。

※7.53

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是否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是否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是否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重点查看企业运输操作规程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抽查企业冷藏、冷冻设备运行记录和冷链管理相关记录,确认企业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装箱装车作业并保留相关记录。

7.54

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的,重点查看企业委托运输评估记录和委托运输协议,确认企业是否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了充分的考核评估并保留了相关记录;查看委托运输协议中是否有“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相关内容;已开展经营活动的,抽查相关运输签收等记录,确认企业是否按协议实施质量管理。

※7.55

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查看冷藏车辆说明书,冷藏车辆及相关设备校准报告、验证报告、相关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现场检查冷藏车辆及相关设备,必要时进行测试,确认企业运输医疗器械所需要的冷藏车冷藏、冷冻能力或车载冷藏箱、保温箱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设备是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8.57

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重点查看企业退货管理相关制度,确认企业是否能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8.61

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现场查看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是否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查看顾客意见簿及其处置记录,确认企业是否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

8.62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确认企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配置情况;查看企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入网注册信息及报告信息,确认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供货企业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8.63

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重点查看企业质量报告制度是否包括上述要求。

注:本指导原则条款编号规则为:X1.X2.X3,其中X1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章的顺序号;X2为同一章内条的顺序号;X3为同一条内细化的顺序号。

附件2

证前指导意见书

编号:

依申请人                的申请,本部门对申请人拟申报                事项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查看和审核,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符合申办要求。

□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基本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3.

4.

□申请人相关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材料不符合申办要求,具体意见如下:

1.

2.

3.

4.

办理部门(签章)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指导日期

 

 

 

 

分管领导签字

 

申请人/申请单位(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注:1.证前指导服务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提供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其不属于行政审批正式申办程序范围。

2.无论是否有无整改指导意见,均不对相关涉及企业和个人具有行政强制力,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意愿正式提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申请;

3.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仅是根据指导当时情况提出的参考性意见。作出正式行政审批决定以申请人递交的正式申办文件材料和正式申报时现场情况为准。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市场监管部门存档)

附件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现就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确认按照《“证前指导”意见书》完成整改,自身能满足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将严格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此承诺如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承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引起的后果。

六、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述。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任企业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执行合伙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2

关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更好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通知》(六市监秘〔2023〕543号)。在此基础上,我局进一步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程序,提升审批质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5.《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消防支队等四部门关于推行“证前指导”服务更好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准营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5条,含制定依据、适用《通知》的实施事项和情形、事项办理的流程、事项办理所需的材料、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事项办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023年6月16日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5136023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508办公室)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913214008@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其他渠道的公众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8月14日 10时22分

为更好服务经营主体,进一步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程序,提升审批质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送审稿)》,于6月16日-7月16日通过网站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对《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证前指导服务优化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办理的通知(送审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收到公众意见1条,采纳一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1

胡**

第二条 建议将“经营场所所在地”修改为“经营地址所在地”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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