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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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我局对于第二批《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六安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8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表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g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楼法制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cgjfzk@126.com;
(四)联系人:张琪,联系电话:0564-3377822。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规范性文件修改说明(第二批)
2.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3.《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5.《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前后对比表
6.《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修改前后对比表
7.《六安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8.《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9.《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修改前后对比表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9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性文件修改说明
(第二批)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六法办发[2021]5)要求,我局分批对牵头起草的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组织对第二批《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六安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8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第二批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根据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19年度完成新一轮机构改革,一些部门的名称与职责权限均进行了调整,并且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区规模不断扩大,原先城市管理体制已不适宜城市发展的需要,随着党政机构改革,对我市城管执法体制进行同步改革,下移管理与执法重心,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因此原有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现有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
二、修订的过程
我局对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审议通过。我局对照规范性文件拟修改清单,制定方案,组织具体起草的局属单位、科室进行修改。近期,局法制科组织对第二批的8份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审核,形成修改稿,我们通过前后对照的形式,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同时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的内容
对第二批8份规范性文件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有关管理范围。如调整了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将其管理范围确定为老淠河312国道沛联大桥南500米至淠河城北橡胶坝下游300米河段、淠河总干渠苏埠桥至罗管闸段,包括淠河橡胶中坝、城北橡胶坝以及凤凰河橡胶坝、船舶码头、六州广场、河西沙滩浴场以及老淠河城区段桥梁、栈道、亲水平台、排水涵闸口等水工程;同时增加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为:东、西淠河交汇两河口至合六叶高速公路下游3千米,城区月亮岛范围以外。淠河长度54.75 千米。
二是修改完善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等内容。根据我市党政机构改革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修改了修改完善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如,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规划”更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将“工商”更改为“市场监管”、”将“环保”更改为“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将《六安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收主体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是删除了相关罚则内容。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罚则内容予以删除,如删除了《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内容。
四是对部分语言文字进行修改完善,做到更为精准。
2022年1月19日
附件2
《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增加“《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有计划用水、节水“三同时”、居民阶梯水价等相关规定,因此《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应当作为《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 |
2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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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4 |
第四条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
第四条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
无改动 |
|
5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五条 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无改动 |
|
6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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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
第七条 城市实行定额(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
将“计划”改为“定额(计划)”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 号)中已经将计划用水改为定额(计划)用水。 |
8 |
第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9 |
第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和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技术和规程对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因素,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10 |
第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11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收取,作为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
第十一条 定额(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计加价水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
1、将“计划”改为“定额(计划)” 2、将“超计划”改为“超定额(计划)” 3、将“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收取”改为“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计加价水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 4、将“作为非税收入管理”删除。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 号)中已经将计划用水改为定额(计划)用水。 2、经过于财政部门对接,此项收费不在纳入非税管理。 |
12 |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
删除 |
原第十二条删除 |
依据:2012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对《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时予以删除。 |
13 |
第十三条 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30%奖励节约用水户。 |
第十二条 对定额(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30%奖励节约用水户。 |
1、将第十三条更改为第十二条 2、将“计划”改为“定额(计划)”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 号)中已经将计划用水改为定额(计划)用水。 |
14 |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
将第十四条更改为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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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
1、将第十四条更改为第十三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16 |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
1、将第十六条更改为第十五条 2、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城市城市管理部门” 3、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17 |
第十七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十六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1、将第十七条更改为第十六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18 |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 |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价收费。 |
将第十八条更改为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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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十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
第十八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 |
将第十九条更改为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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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十条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将第二十条更改为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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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水体、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
1、将第二十一条更改为第二十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22 |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
第二十一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
将第二十二条更改为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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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
将第二十三条更改为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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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1、将第二十四条更改为第二十三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参照“六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 |
25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将第二十五条更改为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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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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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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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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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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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1、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中的“是我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删除 3、将“城乡规划”更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将“工商、环保”更改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 |
机构改革名称变化 |
6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产品,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产品,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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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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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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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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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八条 新的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的城市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统一。 |
第八条 新的城市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配套建设。 新的城市开发中市政设施建设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总体上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统一。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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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 |
第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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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原则上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建设。 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原则上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建设。 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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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市重点工程实施单位、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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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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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
第十三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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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限电视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限电视等各种管(杆)线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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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检查验收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参加。 |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以及对市政工程检查验收的抽检和综合验收,应当有市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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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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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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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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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十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其他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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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设施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设施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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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第二十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巡视检查市政设施,发现丢失、损坏的及时修复;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三)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巡视检查市政设施,发现丢失、损坏的及时修复;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三)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事项。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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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限制。 |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修抢险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限制。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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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给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未按规定移交给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给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政设施未按规定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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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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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二十三条 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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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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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不得损坏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不得损坏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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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二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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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
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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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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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限期治理。 |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限期治理。 |
1、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2、将“城市”更改为“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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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三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第三十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1、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更改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将“排水许可证书”更改为“排水许可证” 3、将“城市”更改为“城镇” |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35 |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1、将原三十一条删除 2、增加“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为新三十一条 |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36 |
第三十二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 |
第三十二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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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三十三条 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三十三条 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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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三十四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窨井设施内壁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二)应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三)应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沉降、损毁或虽然没有损坏但已影响市容市貌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
第三十四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窨井设施内壁标有单位名称及抢修电话的标志牌; (二)应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并将窨井设施的设置路段、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维护单位等资料报送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三)应配备窨井设施巡查和维护专职人员,按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制度,对丢失、移位、沉降、损毁或虽然没有损坏但已影响市容市貌的窨井设施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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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三十五条 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第三十五条 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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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以及其他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行为,需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以及其他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行为,需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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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按照《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33号)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按照《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33号)的规定执行。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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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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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
原第三十八条删除 |
原第三十八条删除 |
规范性文件无制定罚则的权限,建议删除对应条文 |
44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第三十九条删除 |
原第三十九条删除 |
规范性文件无制定罚则的权限,建议删除对应条文 |
45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原第四十条删除 |
原第四十条删除 |
规范性文件无制定罚则的权限,建议删除对应条文 |
46 |
第四十一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原第四十一条删除 |
原第四十一条删除 |
规范性文件无制定罚则的权限,建议删除对应条文 |
47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盗窃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盗窃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将第四十二条更改为第三十八条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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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将第四十三条更改为第三十九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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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 (三)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四)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政资质单位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 (三)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四)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政资质单位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1、将第四十四条更改为第四十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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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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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等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以及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河塘、污水处理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堤及堤上涵闸等构筑物、护岸、闸坝、泄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将第四十五条更改为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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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四十六条 县、区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二条 县、区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将第四十六条更改为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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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
1、将第四十七条更改为第四十三条 2、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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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将第四十八更改为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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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无改动 |
|
2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无改动 |
|
3 |
第三条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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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无改动 |
|
5 |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绿线。 |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绿线。 |
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为“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 |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6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无改动 |
|
7 |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
将“《城乡规划法》”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法》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8 |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无改动 |
|
9 |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区域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更改为“《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 |
按照最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对绿地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按最新规范进行更新 |
10 |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第十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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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将“《城乡规划法》”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法》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2 |
第十二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十二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修改为“《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
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更新为《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
13 |
第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无改动 |
|
14 |
第十四条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将“《城乡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法》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5 |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改动 |
|
16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无改动 |
|
附件5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市,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将“《城乡规划法》”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法》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无改动 |
|
3 |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
无改动 |
|
4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
无改动 |
|
5 |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国土、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1、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更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将“国土”更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3、新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国土局与规划局已合并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6 |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园林绿化,积极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园林绿化,积极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
无改动 |
|
7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无改动 |
|
8 |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1、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9 |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风景林地等。 |
将“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更改为“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风景林地等。” |
按照最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对绿地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
10 |
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的标准。 |
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的标准。 |
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修改为《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
住建部《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2019年12月1日实施,因此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按最新标准进行更新 |
11 |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必须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该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增加“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该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2、增加“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按照最新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进行增添 |
12 |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无改动 |
|
13 |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质量。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监管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
1、将原十三条更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监管手续。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加。” |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已取消园林绿化相应资格证书。 2、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3、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负有监管责任,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因此修增“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监管手续。” |
14 |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养护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护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区域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养护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护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将“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更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区域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 |
按照最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对绿地名称进行相应调整 |
15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1、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 2、新增“临时占用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新增“临时占用结束后,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内容相对应 |
16 |
第十六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第十六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删除“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
最新的《城市绿化条例》中已删除 |
17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18 |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力、交通、电信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但必须在48小时内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为保证电力、交通、电信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的,事前应告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但必须在48小时内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
1、删除“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增加“事前应告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
1、最新的《城市绿化条例》已删除“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此项要求 2、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增加此项内容 |
19 |
|
新增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应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需要保护的树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
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应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需要保护的树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移植、砍伐。” |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树木保护,增加此项内容 |
20 |
原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修改为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无改动 |
|
21 |
原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珍稀、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识,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珍稀、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识,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
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22 |
原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将“《城乡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法》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3 |
原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更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26 |
原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无改动 |
|
附件6
《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第一条确定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地块,业主单位应在拆迁公告生效之日七天内书面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天内进行现场勘察、拍照、确定等级,并将确定需要保护或移植的树木登记造册书面告知业主单位。 |
第一条确定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需要拆迁的地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拆迁公告生效之日七天内公函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在接到公函七天内进行现场勘察、拍照、确定等级,并将确定需要保护或移植的树木登记造册书面告知业主单位 |
1、将“业主单位应在拆迁公告生效之日七天内书面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拆迁公告生效之日七天内公函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将“书面通知”修改为“公函” |
因机构及职能调整,进一步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函告知 |
2 |
第二条落实保护责任。拆迁地块的树木保护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应根据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提供的保护或移植内容与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树木保护责任状,落实保护责任,并将签订后的责任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需要保护的树木未经允许不得砍伐、移植。 |
第二条落实保护责任。拆迁地块的树木保护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业主应根据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提供的保护或移植内容与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树木保护责任状,落实保护责任,并将签订后的责任书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需要保护的树木未经允许不得砍伐、移植。 |
无改动 |
|
3 |
第三条保护树木的处置。古树名木及树龄接近100年的大树应就地保护,按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
第三条保护树木的处置。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应就地保护,按照《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
1、将“古树名木及树龄接近100年的大树应就地保护”修改为“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应就地保护” 2、将“购买补偿金标准按照略高于砍伐后卖木材价格、低于重点工程购买大树的价格确定。 |
1、我处已对城区树龄50年以上的大树统一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建立档案实施挂牌保护,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大树保护工作,建议将接近100年的大树修改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扩大保护范围。 2、根据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费用建议修改为从市土地收储资金中列支 |
4 |
第四条保证措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没有按要求与拆迁单位签订责任状并报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的,有关单位不得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保证措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没有按要求与拆迁单位签订责任书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备案的,有关单位不得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
无改动 |
|
附件7
《六安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第一条 “绿色图章”即“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是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验收后的签章。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绿色图章”的管理工作。 |
第一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绿化审核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
将原第一条删除,更改“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绿化审核专用章”的管理工作。”为新第一条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现由住建局牵头实施综合查验后原“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已不再使用,故取消相关表述。 |
2 |
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 |
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 |
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3 |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提前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修改为“须提前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2、增加“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已取消园林绿化相应资格证书。 2、《城市绿化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4 |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对绿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对绿化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
1、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
5 |
第五条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但不得减少市城乡规划部门已审批的绿地率等相关指标。 |
第五条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部门《城市绿化规划标准》进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但不得减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审批的绿地率等相关指标。 |
1、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但不得减少市城乡规划部门已审批的绿地率等相关指标。”修改为“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但不得减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审批的绿地率等相关指标。”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原表述“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但不得减少市城乡规划部门已审批的绿地率等相关指标”不正确,进行相应删改 |
6 |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 |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 |
无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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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
第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绿化查验。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重新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 |
1、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绿化查验。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
1、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市住建局为六安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而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具体由市园林处负责),故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2、原“六安市城市绿化验收专用章”已不再使用,根据实际职能进行修改。 |
8 |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
将“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
原国土局和规划局现已合并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附件8
《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附件9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修改前后对比表
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标题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 |
标题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 |
增加:“淠河国家湿地公园” |
此次全文修订中增加了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一些禁止性行为 |
2 |
引言 为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引言 为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湿地管理保护条例》、《六安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修复》(皖政秘[2016]259号)、《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湿地管理保护条例》、《六安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六安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修复》(皖政秘[2016]259号)、” |
根据此次修订增加的范围和禁止性行为,近十年新颁布的法规,以及《通告》执行过程的经验 |
3 |
一、 本通告所指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为老淠河312国道南500米至合六叶高速公路下游500米河段、淠河总干渠苏埠桥至罗管闸河段,包括老淠河橡胶坝、船舶码头、河西城市舞台广场、河西沙滩浴场、老淠河城区段桥梁等水工程。 本通告所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为淠河总干渠城区段,即苏埠桥至罗管闸段。 |
一、 本通告所指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为老淠河312国道沛联大桥南500米至淠河城北橡胶坝下游300米河段、淠河总干渠苏埠桥至罗管闸段,包括淠河橡胶中坝、城北橡胶坝以及凤凰河橡胶坝、船舶码头、六州广场、河西沙滩浴场以及老淠河城区段桥梁、栈道、亲水平台、排水涵闸口等水工程。 本通告所指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为淠河总干渠城区段苏埠桥至罗管闸段。 本通告所指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为:东、西淠河交汇两河口至合六叶高速公路下游3千米,城区月亮岛范围以外。淠河长度54.75 千米。 |
将原第一条更改为“本通告所指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为老淠河312国道沛联大桥南500米至淠河城北橡胶坝下游300米河段、淠河总干渠苏埠桥至罗管闸段,包括淠河橡胶中坝、城北橡胶坝以及凤凰河橡胶坝、船舶码头、六州广场、河西沙滩浴场以及老淠河城区段桥梁、栈道、亲水平台、排水涵闸口等水工程。 本通告所指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为淠河总干渠城区段苏埠桥至罗管闸段。 本通告所指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为:东、西淠河交汇两河口至合六叶高速公路下游3千米,城区月亮岛范围以外。淠河长度54.75 千米。” |
由于近十年来,老淠河新增橡胶坝2座,凤凰河城区段6.6公里纳入新老淠河城区城区段管理范围等因素,以及淠河总干渠打击电捕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等工作需要 |
4 |
二、在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全段禁止洗涤、捕鱼; (二)新安大桥至橡胶坝下游500米的橡胶坝管理范围、船舶码头管理范围、河西城市舞台广场管理范围,禁止垂钓、禁止游泳; (三)河西沙滩浴场管理范围、老淠河城区段桥梁上禁止垂钓。 |
二、在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全段禁止洗涤,全年禁捕; (二)淠河橡胶中坝新安大桥至淠河橡胶中坝下游500米、城北橡胶坝上下游300米、凤凰河橡胶坝上下游100米,以及船舶码头、六州广场、栈道、亲水平台、排水涵闸口等管理范围,禁止垂钓、禁止游泳; (三)河西沙滩浴场管理范围、老淠河城区段桥梁上禁止垂钓。 |
1、将“捕鱼”更改为“全年禁捕” 2、将“新安大桥至橡胶坝下游500米的橡胶坝管理范围、船舶码头管理范围、河西城市舞台广场管理范围,禁止垂钓、禁止游泳;”更改为:“淠河橡胶中坝新安大桥至淠河橡胶中坝下游500米、城北橡胶坝上下游300米、凤凰河橡胶坝上下游100米,以及船舶码头、六州广场、栈道、亲水平台、排水涵闸口等管理范围,禁止垂钓、禁止游泳;” |
依据《六安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通告执行的经验 |
5 |
三、在淠河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全段禁止洗涤、捕鱼;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樊通桥至梅山路桥段、东城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三、在淠河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全段禁止洗涤、捕鱼;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樊通桥至梅山南路段、东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水源保护区苏埠桥(一级水源保护区除外)罗管闸段禁止在水体投放饵料垂钓。 |
1、将“梅山路桥段”更改为“梅山南路段” 2、将“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范围内”更改为“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 3、增加:“二级水源保护区苏埠桥(一级水源保护区除外)罗管闸段禁止在水体投放饵料垂钓。” |
依据《六安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通告执行的经验 |
6 |
四、新增 |
四、在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捕捞、取水、排污、放生;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禁止破坏界碑、界桩、标识、标牌、护栏等;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增加“在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烧荒、捕捞、取水、排污、放生;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七)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禁止破坏界碑、界桩、标识、标牌、护栏等;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为新第四点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21条 |
7 |
总结: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总结: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和处罚。 |
1、增加“相关职能部门” 2、增加“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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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文 |
修改后内容 |
修改意见 |
依据或参考 |
1 |
标题: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 |
标题:六安市智慧城管考评办法 |
将“数字化城市管理”更改为“智慧城管” |
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城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督〔2018〕72号), 2020年8月份智慧城管系统项目建成运行。 |
2 |
引言 为进一步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效率,增强网络成员单位责任意识,完善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体系,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的目标,特制定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 |
引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增强网络成员单位责任意识,完善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删除原引言,更改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智慧化水平,增强网络成员单位责任意识,完善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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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考评原则 |
一、考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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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系统量化考评为主,现场督查考评为辅的原则; (三)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
(一)坚持科学合理、常态长效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数据量化原则; (三)坚持问题导向、效率优先原则; (四)坚持责任明晰、奖惩结合原则。 |
将原(一)(二)(三)删除,更改为“(一)坚持科学合理、常态长效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数据量化原则; (三)坚持问题导向、效率优先原则; (四)坚持责任明晰、奖惩结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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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考评对象 |
二、考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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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类单位: |
一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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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考评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工作。具体的考评对象包括: (一)区政府(管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东市街道、中市街道、望城街道、三里桥街道、清水河街道、城北乡、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鼓楼街道、平桥乡、城南镇、新安镇、开发区执法支队。 |
(一)区级政府 金安区政府、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
1、删除“本考评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工作。具体的考评对象包括:” 2、将“区政府(管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改为“区级政府” 3、删除“东市街道、中市街道、望城街道、三里桥街道、清水河街道、城北乡、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鼓楼街道、平桥乡、城南镇、新安镇、开发区执法支队。” |
因我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执法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目前对金安、裕安、开发区二级平台进行考核,不再将中心城区街道(乡镇)纳入考评范围,由三区自行制定二级平台考评办法。 |
8 |
(二)市、区相关职能部门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宗教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市建工局、市交警支队。 金安区环保局、裕安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办、金安区房管分局、裕安区房管分局、开发区房管分局。 (三)企事业单位 市园林局、市新老淠河管理局、市市政工程处、市环卫处、市自来水公司、市排水公司、市供电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安广网络六安分公司、新奥燃气六安分公司、安徽邮政六安分公司。 |
(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省淠史杭管理总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市重点工程处、市园林处、市新老淠河管理处、市市政工程处、市自来水公司、六安三峡水务有限公司 、六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广电六安分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新奥燃气六安分公司、安徽线路维护局六安线务局(根据管理职能调整和城市管理需要,考评单位可适时作相应调整)。 |
1、将原(二)(三)删除 2、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省淠史杭管理总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市重点工程处、市园林处、市新老淠河管理处、市市政工程处、市自来水公司、六安三峡水务有限公司 、六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广电六安分公司、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新奥燃气六安分公司、安徽线路维护局六安线务局(根据管理职能调整和城市管理需要,考评单位可适时作相应调整)。”更改为新(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
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管理问题中涉及到的处置部门,增加了省淠史杭总局、市经信局、市应急局、市城投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安徽线路维护局六安线务局,加大了案件的调度和解决问题力度。因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调整,如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宗教局、市安监局不再纳入考评范围。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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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单位: |
新增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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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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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金寨县人民政府、霍山县人民政府、舒城县人民政府、叶集区人民政府 |
增加“霍邱县人民政府、金寨县人民政府、霍山县人民政府、舒城县人民政府、叶集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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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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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内容 |
新增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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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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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单位:以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标准为依据,主要考核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长效管理情况,即考核六安市智慧城管系统派遣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处置情况。 |
增加“一类单位:以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标准为依据,主要考核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长效管理情况,即考核六安市智慧城管系统派遣的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问题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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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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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单位:运用市级智慧城管系统数据中心数据,结合数据交换、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区数字(智慧)城管系统运行效果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增加“二类单位:运用市级智慧城管系统数据中心数据,结合数据交换、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区数字(智慧)城管系统运行效果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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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三、考评方法 |
四、考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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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月度考评 |
(一)考核方式。实行月度考评、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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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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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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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月度考评以考评对象的当月结案率、按时结案率、工作量和重点事项办结情况四项指标为依据进行考评,分值100分,其中结案率占75分,按时结案率占10分,工作量占10分,重点事项办结占5分。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接扣分和直接加分事项,月度考评按得分分值进行排名,乡镇、街道单列排名。 月度考评得分=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率得分+工作量得分+重点事项办结得分±直接扣分和直接加分分值。 |
1、考评指标: 月度考评以被考评单位的当月结案率、按时结案率、工作量和重点事项办结情况四项指标为依据进行考评,同时结合实际扣分事项和加分事项,按得分分值进行排名。 月度考评得分=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率得分+工作量得分+重点事项办结得分±直接扣分或直接加分分值。 年度考评得分=月度考评累计得分÷实际参与考核月数(当月无案件的不参与月度考评) |
将原文删除,更改为“月度考评以被考评单位的当月结案率、按时结案率、工作量和重点事项办结情况四项指标为依据进行考评,同时结合实际扣分事项和加分事项,按得分分值进行排名。 月度考评得分=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率得分+工作量得分+重点事项办结得分±直接扣分或直接加分分值。 年度考评得分=月度考评累计得分÷实际参与考核月数(当月无案件的不参与月度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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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评分标准 (1)结案率(75分)。根据实际结案数和应结案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结案率得分=(实际结案数÷应结案数)×75。 (2)按时结案率(10分)。根据按时结案数和应结案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按时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数÷应结案数)×10。 (3)工作量(10分)。按照实际结案数与平均结案数比值确定,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工作量得分=(实际结案数÷平均结案数)×10。(注:平均结案数为结案数前6名的单位结案数的平均数)。 (4)重点事项办结(5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事项难易程度,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每项确定分值1-2分,派遣至网络成员单位,该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在重点事项办结分值5分内按事项确定分值予以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当月参与考评单位无重点事项的,得5分。 |
2、评分标准: 结案率(75分)。根据实际结案数和应结案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结案率得分=(实际结案数÷应结案数)×75。 按时结案率(10分)。根据按时结案数和应结案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按时结案率得分=(按时结案数÷应结案数)×10。 工作量(10分)。按照实际结案数与平均结案数比值确定,得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工作量得分=(实际结案数÷平均结案数)×10。(注:平均结案数为结案数前6名的单位结案数的平均数)。 重点事项办结(5分)。公众通过12319城管服务热线反映、市长热线转办、领导交办、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派遣至网络成员单位,该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每件扣0.5分。 |
将原(4)重点事项办结删除,更改为“重点事项办结(5分)。公众通过12319城管服务热线反映、市长热线转办、领导交办、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派遣至网络成员单位,该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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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直接扣分事项 (1)重复派遣案件、未办结(处置)的积压案件(5分)。 重复派遣案件是指问题未处置到位,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查后发回处置单位(部门)重新办理的案件,每重复派遣一起扣0.2分;未办结的积压案件从下月开始,每起扣0.5分,逐月扣分,直到案件办结。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2)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现场考核(5分)。对未处置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现场每发现一起扣0.3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
3、直接扣分事项 ①市城管委办公室现场考核(5分)。市城管委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的方式,不定时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市城管委办公室下发督办单,对未按时间、标准处置的每起扣0.3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②重复派遣案件、未办结的积压案件、推诿案件(5分)。重复派遣案件是指问题未处置到位,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查后发回处置单位(部门)重新办理的案件,每重复派遣一起扣0.2分;未办结的积压案件从下月开始,每起扣0.5分,逐月扣分,直到案件办结。因推诿扯皮出现的争议案件、无主案件,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指派相关部门(单位)先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核查权属,被确定有推诿行为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起,扣0.5分。 |
1、将原文的(2)更改为①,将原文的(1)更改为② 2、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现场考核”更改为“市城管委办公室现场考核” 3、增加“②因推诿扯皮出现的争议案件、无主案件,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指派相关部门(单位)先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核查权属,被确定有推诿行为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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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直接加分事项 对疑难或无明确责任主体的数字城管案件(不涉及执法主体问题的),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安排相关单位(部门)按市数字城管事部件处理期限实施“代处置”。相关单位(部门)主动对接或接受安排并及时处置的,给予加分,每办结一件加0.5分。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 |
4、直接加分事项 对疑难或无明确责任主体的智慧城管案件,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指定相关部门(单位)实施“代处置”。相关部门(单位)主动对接或接受安排并及时处置的,给予加分,每办结一件加0.5分。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 |
1、将“数字城管案件(不涉及执法主体问题的)”更改为“智慧城管案件” 2、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更改为“市城管委办公室” 3、将“安排相关单位(部门)按数字城管事部件处理期限”更改为“指定相关部门(单位)” 4、将“相关单位(部门)更改为相关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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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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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单位 |
新增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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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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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评价总分值为100分,以数字(智慧)城管系统运行效果为评价内容。每月10日对上个自然月系统运行数据进行评价,形成上月评价结果。内容包括: (1)数据对接情况(30分)。通过系统对各县区每日的上传记录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对接扣分=无数据天数×1。 (2)立案情况(20分)。立案情况扣分=(1-立案率)×20。 (3)结案情况(50分)。结案情况扣分=(1-结案率)×50。 立案率低于80%时,结案情况扣15分;立案率低于60%,扣30分。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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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二)年度考评 1、年度考评得分根据月度考评累计得分平均后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年度考评得分=月度考评累计得分÷实际参与考核月数(当月无案件的不参与月度考评) 2、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年度考评得分为所辖乡、镇、街年度考评得分平均分;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评得分为开发区执法支队年度考评得分。 |
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月度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二类单位只排名不奖励。 |
将原年度考评内容删除,更改为“年度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月度评价得分的平均分。二类单位只排名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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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评定标准 按照月度、年度考评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月度、年度考评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5分至8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至7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排名得分取结果小数点后两位。 |
(二)评定标准 按照年度考评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评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5分至8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至7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排名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 |
1、将“按照月度、年度考评结果评定”中的“月度”删除 2、将“月度、年度考评得分95分以上”中的“月度”删除 3、删除“排名得分取结果小数点后两位。”中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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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四)考评组织 1、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每月对被考评单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暗访、督查,对未能按时按质处置的问题,现场勘察,进行督办,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效能办。 2、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会同市效能办、市政府督办室、市文明办等对被考评单位进行年度考评。 3、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每月组织召开排名靠后单位工作调度会;每季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全体网络成员单位参加的点评会;每年年底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全体网络成员单位会议,对数字城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点评。 |
(三)考评组织 城市管理考评工作由市城管委办负责,市城管局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考评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考评工作。 1、市城管办负责每月对被考评单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暗访、督查,对未能按时按质处置的问题进行督办,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委督查办。 2、市城管委办会同市委督查办、市文明办对被考评单位进行年度考评。 3、市城管委办每月组织召开考评不合格单位工作调度会;每季度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全体网络成员单位点评会;年终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全体网络成员单位总结会。 |
将原(四)考评组织全部删除,将“城市管理考评工作由市城管委办负责,市城管局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考评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考评工作。 1、市城管办负责每月对被考评单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暗访、督查,对未能按时按质处置的问题进行督办,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委督查办。 2、市城管委办会同市委督查办、市文明办对被考评单位进行年度考评。 3、市城管委办每月组织召开考评不合格单位工作调度会;每季度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全体网络成员单位点评会;年终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全体网络成员单位总结会。”更改为新(三) |
|
26 |
四、奖惩措施 |
五、奖惩措施 |
|
|
27 |
|
(一)纳入政府目标考评。智慧城管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 |
新增加“(一)纳入政府目标考评。智慧城管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 |
|
28 |
(一)月度和年度考评结果,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予以通报,在皖西日报、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省属驻六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效能办、市政府督办室、市文明办,作为其督办、考核的参考依据。 |
(二)公布考评排名。月度和年度考评结果,由市城管办予以通报,在皖西日报、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省属驻六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委督查办、市文明办,作为其督办、考评的参考依据。 |
1、将(一)更改为(二) 2、增加“公布考评排名” 3、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更改为“市城管办” 4、删除“同时抄送市效能办、市政府督办室、市文明办,作为其督办、考核的参考依据”中的“市效能办” 5、将“市政府督办室”更改为“市委督查办” |
|
29 |
(二)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市政府于次年一季度进行通报与点评。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对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
删除 |
删除原(二) |
|
30 |
(三)市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用于奖励数字城管工作先进单位。金安区政府和裕安区政府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的,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用于奖励其所在乡镇和街道办理数字城管案件的先进单位。对其他网络成员单位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排名前五的进行奖励,排名第一的奖励5万元、排名第二、三的各奖励3万元,排名第四、五的各奖励2万元。 |
(三)奖励先进单位。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为智慧城管考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一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金安区政府和裕安区政府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75万元奖励;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7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省属、市直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排名前五的进行奖励,排名第一的奖励7万元、排名第二的奖励6万元,排名第三的奖励5万元,排名第四的奖励4万元、排名第五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部分用于处置智慧城管事部件补贴、部分用于一线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奖励(不低于奖励资金的30%),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市城管委办公室备案。 |
删除原(三),将其更改为“(三)奖励先进单位。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为智慧城管考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一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金安区政府和裕安区政府年度考评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75万元奖励;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排名先后分别给予7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省属、市直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年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上、综合排名前五的进行奖励,排名第一的奖励7万元、排名第二的奖励6万元,排名第三的奖励5万元,排名第四的奖励4万元、排名第五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部分用于处置智慧城管事部件补贴、部分用于一线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奖励(不低于奖励资金的30%),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市城管委办公室备案。” |
原考评办法中,市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用于奖励数字城管工作先进单位,从2015年开始市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和实际任务,每年安排城市管理专项补贴资金150万元(因市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专项补贴资金于2019年取消)。 |
31 |
(四)金安区政府和裕安区政府数字城管年度考评结果与市财政城市管理补贴资金挂钩,不合格单位取消补贴资金,具体由市财政局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制定补贴办法。 |
(四)约谈落后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两次月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三次月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
删除原(四),将其更改为“(四)约谈落后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两次月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三次月度考评得分在85分以下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
|
32 |
(五)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数字城管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效能考核和督办内容,具体由市效能办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落实。 |
删除 |
删除原(五) |
|
33 |
五、其他规定 |
六、其他规定 |
|
|
34 |
(一)本考评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
(一)本考评办法由市城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
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更改为“市城管委办公室” |
|
35 |
(二)本考评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标准》(六政办秘[2009]96号)同时废止。 |
(二)本考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六政办秘[2015]93号)同时废止。 |
将原(二)删除,更改为“本考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六政办秘[2015]93号)同时废止。” |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1.《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市水利局 |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备水用户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等工作,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吸收采纳 |
本办法没有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书面 |
2.《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金安区政府(区城管局代复)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开发区管委 |
建议”市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维修与管理“ |
吸收采纳 |
|
书面 |
3 |
市公安局 |
将”盗窃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修改为”盗窃、损毁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 |
采纳 |
已采纳,并对照修改 |
书面 |
4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6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3.《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建议明确对市开发区管委奖惩措施 |
吸收采纳 |
|
书面 |
3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市文旅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6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8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1.将“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修改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建议调整分值 |
吸收采纳 |
对照修改 |
书面 |
9 |
铁塔六安分公司 |
无意见 |
|
|
书面 |
10 |
移动六安分公司 |
无意见 |
|
|
书面 |
11 |
联通六安分公司 |
无意见 |
|
|
书面 |
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建议修改为“(二)一级水源保护区樊通桥至梅山南路段、东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城北供水站取水口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先生店供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皋陶大道桥)至下游100米范围内、新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三十铺水厂下游10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水源保护区苏埠桥(一级水源保护区除外)罗管闸段禁止在水体投放饵料垂钓。” |
暂不采纳 |
理由:对有关管理范围,已采纳市水利局意见。 |
书面 |
3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省淠史杭总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水利局 |
1.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禁止行为; 3.依据《六安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4.序号6依据中增加《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5.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序号7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采纳 |
合理建议已予以吸收,对照修改 |
书面 |
5.《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无意见 |
|
|
书面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1.第一条修改“确定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需要征迁的地块,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应在征迁公告发布七天内公函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建议第三条,仍按原文件,不予修改。 |
吸收采纳 |
合理部分予以吸收。 |
书面 |
|
|
|
|
|
|
6.《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城市绿化管理,建议下放至市开发区负责监管 |
吸收采纳 |
已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因此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
书面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六安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无意见 |
|
|
书面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8.《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来源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书面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城市绿化管理,建议下放至市开发区负责监管 |
吸收采纳 |
已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因此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
书面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书面 |
9.企业的意见 |
|
1 |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来自企业的意见反馈 |
|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3月18日 16时56分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我局对《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8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第二批),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65条,采纳6条,部分采纳9条,不予采纳 1 条,无意见 49条,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1.《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
2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4 |
市水利局 |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备水用户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等工作,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吸收采纳 |
本办法没有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
2.《六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金安区政府(区城管局代复) |
无意见 |
|
|
2 |
开发区管委 |
建议”市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维修与管理“ |
吸收采纳 |
|
3 |
市公安局 |
将”盗窃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修改为”盗窃、损毁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 |
采纳 |
已采纳,并对照修改 |
4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5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6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7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3.《六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建议明确对市开发区管委奖惩措施 |
吸收采纳 |
|
3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
|
4 |
市文旅局 |
无意见 |
|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6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7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
|
8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1.将“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修改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建议调整分值 |
吸收采纳 |
对照修改 |
9 |
铁塔六安分公司 |
无意见 |
|
|
10 |
移动六安分公司 |
无意见 |
|
|
11 |
联通六安分公司 |
无意见 |
|
|
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老淠河城区段水工程管理范围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通告》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金安区人民政府 |
建议修改为“(二)一级水源保护区樊通桥至梅山南路段、东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城北供水站取水口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先生店供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皋陶大道桥)至下游100米范围内、新城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三十铺水厂下游100米范围内,禁止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水源保护区苏埠桥(一级水源保护区除外)罗管闸段禁止在水体投放饵料垂钓。” |
暂不采纳 |
理由:对有关管理范围,已采纳市水利局意见。 |
3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4 |
省淠史杭总局 |
无意见 |
|
|
5 |
市水利局 |
1.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禁止行为; 3.依据《六安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4.序号6依据中增加《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5.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序号7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采纳 |
合理建议已予以吸收,对照修改 |
5.《六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地块树木保护实施方案》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无意见 |
|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1.第一条修改“确定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需要征迁的地块,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应在征迁公告发布七天内公函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建议第三条,仍按原文件,不予修改。 |
吸收采纳 |
合理部分予以吸收。 |
|
|
|
|
|
6.《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城市绿化管理,建议下放至市开发区负责监管 |
吸收采纳 |
已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因此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7.《六安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暂行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无意见 |
|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8.《六安市城市规划区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
||||
序号 |
反馈单位或个人 |
提出意见情况 |
是否采纳 |
是否采纳原因或理由 |
1 |
裕安区人民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市开发区管委 |
城市绿化管理,建议下放至市开发区负责监管 |
吸收采纳 |
已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因此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
4 |
市林业局 |
无意见 |
|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6 |
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
|
7 |
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
8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9.公众的意见 |
||||
1 |
有1位网民 |
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看到有湿地公园管理方面的内容,我觉得很不错,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
关于工作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 |
|
文件
正在审核中,特此说明。
解读
待文件公开后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