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发改委 征集时间:[ 2021-12-20 00:00 ] 至 [ 2022-01-19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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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起草了《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按照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fgw.luan.gov.cn/hdjl/zx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402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410318431@qq.com,184575906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27328。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关于《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年1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1月,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及省规定,全面加强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市发改委起草了《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五章,共四十二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原则,以及各有关单位在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中的责任等。

第二章“承储单位管理”。提出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基本要求。涵盖两个方面,一是硬件方面包括库区及周边环境、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仓房性能和储粮工艺、检验能力、储藏功效等;二是软件方面包括承储单位的规范化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备案管理等。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计划、收购要求、空仓验收、平仓验收等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储存管理”。具体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以及粮情检查、综合防治、损耗定额及处置、信息化建设、节本增效等内容,鼓励承储单位开展仓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绿色储粮。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承储单位、储存年限的起算方法、解释权限、实施时效等。

 

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食是指市、县二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

地方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地方储备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级储备进行管理,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五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承担储存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储单位,对地方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地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九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按照《六安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六发改仓储函〔2021〕147号)执行。县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执行或根据事权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地方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能够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5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02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地方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地方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地方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预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市级储备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空仓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收购。地方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地方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地方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粮食出入库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智慧皖粮”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粮食收购后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质量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标识专牌,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仓内悬挂“粮情总览”,包括储备粮专卡、分仓保管员档案、仓用器材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分仓保管账、科学保粮记录、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簿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地方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地方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市级储备承储单位应逐级如实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地方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地方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县区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可参照执行或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地方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地方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地方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逐级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提升地方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地方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智慧皖粮”省平台信息系统、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地方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原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逐级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地方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三十九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地方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地方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27328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402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
发送至电子邮箱:410318431@qq.com,1845759069@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原因

1

霍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廠)的容量不宜小于0.25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中的不宜大于0.5万吨修改为不宜大于0.8万吨。

采纳

综合考虑我市政府储备粮食仓容情况,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

2

裕安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建议将“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5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修改为“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我市政府储备粮食仓容情况,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

3

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议:仓容以小麦计算单仓(廒)不小于0.3万吨,不大于0.6万吨。

未采纳

 

4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六安市叶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无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月19日 23时31分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我委书面征求了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委属单位意见,同时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截至2022年1月19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1条,未采纳;收到有关单位反馈8条。其中,霍山县、叶集区、金安区、金寨县和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无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表:

序号

单位/姓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原因

1

霍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廠)的容量不宜小于0.25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中的不宜大于0.5万吨修改为不宜大于0.8万吨。

采纳

综合考虑我市政府储备粮食仓容情况,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

2

裕安区粮食物资储备中心

建议将“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5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修改为“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5万吨”。

部分采纳

综合考虑我市政府储备粮食仓容情况,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

3

六安红土地粮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议:仓容以小麦计算单仓(廒)不小于0.3万吨,不大于0.6万吨。

未采纳

 

4

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六安市叶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舒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无意见

 

 

5

徐*

第十一条,基层仓储管理、质量检验技术人员不足时,能够考虑采用外聘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

 不予采纳。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岗位为储粮安全和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压实责任,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文件

各县区发改委(粮食物资局),委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和《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皖粮仓〔2021〕72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1日

 

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食是指市、县二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

地方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地方储备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级储备进行管理,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五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承担储存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储单位,对地方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符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地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九条  市级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按照《六安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六发改仓储函〔2021〕147号)执行。县储备承储单位的具体要求可以参照执行或根据事权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地方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能够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2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02万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地方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  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地方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应当支持地方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入仓前,承储单位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预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市级储备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空仓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收购。地方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洞库、地下仓分货位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地方储备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地方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粮食出入库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智慧皖粮”省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粮食收购后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质量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规范的标识专牌,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仓内悬挂“粮情总览”,包括储备粮专卡、分仓保管员档案、仓用器材档案、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分仓保管账、科学保粮记录、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簿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地方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地方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市级储备承储单位应逐级如实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地方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地方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县区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可参照执行或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地方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

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地方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地方储备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处置能力的,及时逐级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及运维,提升地方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地方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智慧皖粮”省平台信息系统、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地方储备保管费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的变化合理确定。在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区域和储粮技术条件等基础上,可适当体现差异。保管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节本增效原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定期检查地方储备的仓储管理情况,及时逐级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承储单位,是指实际承担地方储备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具体承储库点。

第三十九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进口粮采购回国后)首次入仓,形成地方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进口油采购回国后)首次入罐,形成地方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发改委(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

文字解读: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等,结合近年来“一规定两守则”实践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聚焦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职能,从仓储的角度完善地方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在现有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标准上,突出地方储备的特点,厘清各方职责,明确承储单位在仓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专门细则,以筑牢地方储备安全管理的仓储一环。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市发改委起草了《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1年12月2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委属单位意见。2022年1月21日,市发改委正式印发了《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六安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五章,共四十二条内容。第一章“总则”。包括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原则,以及各有关单位在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中的责任等。第二章“承储单位管理”。提出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的基本要求。涵盖两个方面,一是硬件方面包括库区及周边环境、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仓房性能和储粮工艺、检验能力、储藏功效等;二是软件方面包括承储单位的规范化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备案管理等。第三章“出入库管理”。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计划、收购要求、空仓验收、平仓验收等进行了规范。第四章“储存管理”。具体规定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以及粮情检查、综合防治、损耗定额及处置、信息化建设、节本增效等内容,鼓励承储单位开展仓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绿色储粮。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承储单位、储存年限的起算方法、解释权限、实施时效等。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地方储备承储单位“一符”“三专”“四落实”的具体要求,强化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确保承储安全。二是对现行仓储管理制度标准中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内容作了展开,便于实践中更好理解和操作,例如储存年限的起算方法、损耗定额、装粮合理上限等。三是顺应技术发展,提出了控温储藏、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技术、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体现了技术进步和储备安全升级的要求,引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地方储备粮食储存安全。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承储单位应当规范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行为,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建立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两个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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