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11240820158886
信件类型: 我要建议
来信标题: 购买划拨性质房产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来信时间: 2025-05-16 11:08
来信内容:
市长好: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购买安置回迁房(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时,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本人有点疑问:公积金本来就是用来购房的,取或者贷,这与房子的性质有什么关系?购房者使用自己的公积金,银行取得了利息,没有谁在其中受到损失,公积金管理部门为什么要限制房屋性质?本人想来想去不得其解。再深入想想,是不是为了促进商品房销售,去库存?但安置回迁房不同样是库存吗?唯一能解释通的就是?商品房卖方是房地产开发商,回迁房是个人,感觉公积金管理部门可能是对二者区别对待,开发商的利益大于个人的。本人觉得应该同样对待,都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办理时间: 2025-05-22 16:42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出租及抵押。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者必须提供相应担保,我市目前实行的担保形式为房屋抵押担保。因此,我市对于申请贷款的房屋土地性质有明确要求,即必须为出让土地。如有疑问,请联系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电话:0564-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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