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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定
   发布时间:2004-09-25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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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裁定

  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请求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1)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人必须是已核准的商标注册人;
  (2)提争议人注册的商标,其申请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的商标;
  (3)提争议所基于的商标必须与被争议商标属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4)申请人提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在被争议商标的审定公告期间,没有以这些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过异议并经(终局)裁定。
  无论被提争议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争议裁定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争议裁定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争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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