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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发布时间:2004-09-25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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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请求异议的,须办理商标异议请求手续。
    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二份。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异议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异议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异议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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