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English
邮箱: 密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在线办事 >> 政策问答 >> 工商管理
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发布时间:2004-09-25   来源:六安政府网
【浏览次数:571 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要纠错】

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相关链接  
· 商标侵权 (04-09-25)
· 争议裁定 (04-09-25)
· 商标异议 (04-09-25)
· 企业拥有驰名商标的好处 (04-09-25)
·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04-09-25)
· 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 (04-09-25)
· 什么是驰名商标 (04-09-25)
· 什么是《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分类表》? (04-09-25)
【浏览次数:571 次】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要纠错】
Copyright 2008 www.lu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主办 六安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承办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电话:0564-3379979 E-mail: laxxb@luan.gov.cn 网站使用帮助 技术支持:安徽商网
皖ICP备05000057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