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5月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6-10 09:45 字号:

一、对入库纳规的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县发改委)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时纳入平台统计,并对企业及统计员给予补助,首次入省平台的给予5000元奖励;入国家平台企业统计员每月给予500元奖补,入省平台企业统计员每季度给予500元奖补。

(三)政策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2019〕7号)

(四)享受主体

首次入省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和省平台企业统计员

(五)申报材料

1.纳入国家平台、省平台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出具的统计员身份证明。

(六)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县统计局如实提交纳入平台统计的相关材料,待企业入库成功后,申请人向县发改委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好登记。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受理科室及咨询电话:工业服务业科、7359269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网上申报入口

二、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内贸)奖补政策(县科商经信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推动达限商贸企业纳入统计管理。对新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不含三年内退出的企业),且存续时间三年以上,在市级给予3万元/家奖励的基础上,纳入统计的第一、二、三年,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时,自成功纳入限上管理当年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补贴形式按20%标准返还。

2.支持限上商贸企业统计工作。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限上商贸企业,县财政按500元/月给予企业统计人员统计业务补助;对企业无人从事统计业务的,由县科商经信局以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代账公司代为进行,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3.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 万元、3000万元的限上宾馆餐饮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年零售额首次突破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 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0.5万元、 1万元. 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对每个档次只奖励一次,以最高额计算。企业的营业额、零售额、销售额由县统计局负责核定。

4.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空间。对商贸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内展会的,县财政给予展位费100%的补贴。

5.支持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每年支持2个城乡农贸市场建设,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2000㎡(含)以上的县城标准化菜市场,1000㎡(含)以上的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投入运营并经验收合格后,统筹市、县财政资金,按40万元/个标准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

6.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企业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经验收合格运营正常的,县财政对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支持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获得中国诚信信用认证(在国家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县财政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8.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商贸流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政策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企业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管理的意见(暂行)》(金政办秘〔2020〕81号)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9〕5号)

(四)享受主体

金寨县商贸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科商经信局商贸服务和市场建设科

联系方式:7062829

(七)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八)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三、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外贸)奖补政策(县科商经信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推动新增外贸出口实绩企业发展。对新增出口实绩企业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实现出口额20(含)一100万美元的,县财政给予1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实现出口额100万(含)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县财政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30(含)-300万美元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美元0.01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300(含)-1500万美元的,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1500万(含)美元以上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年进出口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扩大进口规模。鼓励企业扩大先进设备、技术和服务进口,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关键零部件的,县财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奖励。

4.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进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县财政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对外贸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境内主办的国际贸易展会的,县财政给予展位费100%的补贴、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和交易中心,对投资额10万(含)美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出口品牌建设。对中小进出口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发生的费用,县财政给予10%的补贴:对当年获得“中国自主出口品牌”、“安徽自主出口品牌”的县内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6.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确认的小微出口企业,在其向出口信用险承保公司投保短期信用险时,县财政给予10%的补贴。对普通投保企业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800万(含)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7.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1)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出口达5万(含)美元及以上(海关统计在9610项下)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2)对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推广且本企业年出口增长10%以上(海关统计数据)的,或制造业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本企业出口额零突破(海关统计数据)的、县财政给予企业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费和推广运营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三)政策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9〕5号)

(四)享受主体

金寨县外贸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寨县促进商贸流通发展资金拨付申请表

3.设备进口清单及相关文件等材料

4.需提供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内含展位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汇款等单据原件。以外汇结算的费用,需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原件(购买外汇的最好提供外汇买卖水单,需装订在记账凭证内)

5.参展合同、境外展会邀请函、展位分布图,展位照片、不少于3分钟的展位及环境短视频

6.承诺函(对本公司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7.合同、认证结果、专利权证明(复印件)及电子版、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

8.企业承保明细表

9.保单(复印件)

10.发票(原件)

11.企业A类认证证书。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科商经信局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科

联系方式:7062208

(七)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八)政策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对金寨县培育认定的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的资金将补政策(县农业农村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发展资金支持。对村级和乡镇级带头人,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县财政分别最高安排10万元、100万元资金,所在乡镇配套安排50%,给予支持,主要以入股分红方式支持发展,入股期限3-5年,分红比例按3-5%,到期收回资金滚动使用。

2.农业基础设施支持。根据带头人实际需求及联结的小农户情况,重点针对发展急需的引蓄灌排、农田整治等农业基础设施,以“三变”方式支持建设,资产归村所有,按照5年期入股分红,分红比例为3%。

3.金融信贷保险支持。积极对接开发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信贷产品,加大劝耕贷、小额创业贷款、蚂蚁金服等信贷及担保支持。对实施特色农业保险及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分别给予保费的60%、80%补助。

4.表彰奖励。在经考评认定的带头人中,分批评选出乡镇级、村级优秀带头人,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并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三)政策依据

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发〔2019〕5号)、《关于印发金寨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认定管理等办法的通知》(金农〔2019〕70号)。

(四)享受主体

金寨县培育认定的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

(六)申报流程

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的认定采取村级申报、县乡分级审定的程序,其中乡镇级带头人由县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认定,村级带头人由乡镇(园区)组织考核认定,报县领导组备案。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农业农村局金寨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7060392

(八)申报时间

每年3月-4月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

(十)申报入口

五、对招徕游客达到一定条件的旅行社的奖补政策(县文旅体育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招徕游客。招徕县外游客到金寨至少住宿1晚,在一个行程时间内参观游览金寨县内至少2家收费景区(研学旅行除外)及金寨全域旅游集散暨电商中心,年度内累计达1万人(含)以上的给予1.5元/人的奖励;累计达3万人(含)以上的给予2元/人的奖励;累计达5万人(含)以上的给予2.5元/人的奖励;累计达10万人(含)以上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

2.旅游专列。旅游企业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火车专列形式来金寨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1万元/趟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2万元/趟的奖励。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高铁(动车)专列(一趟车包4节(含)以上车厢)形式来金寨县旅游,在县内停留时间达1晚2天(含)以上,3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1万元/趟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专列给予2万元/趟的奖励。

3.大团队。一次性组织境内外旅游者来金寨县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2天(含)且在行程时间内同时参观游览金寨县内至少2家收费景区(研学旅行除外)及金寨全域旅游集散暨电商中心的,300人(含)以上的给予0.5万元/团的奖励;500人(含)以上的给予0.8万元/团的奖励;800人(含)以上的给予1.6万元/团的奖励。

(三)政策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20〕7号)

(四)享受主体

证照齐全的旅行社企业

(五)申报材料

1.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最新版)和电子合同。

2.地接社责任险和组团社当次意外险名单,意外险名单要与所申报的团队人数保持一致,需加盖保险公司有效公章。

3.行程中涉及的所有收费景区(点)、餐饮住宿等的消费凭证(正式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要合理,过少要附说明原因;发票日期原则上与行程日期大体保持一致,推迟结算等特殊约定结算方式要附说明,如景区欠据、景区开具的证明等且加盖消费单位有效公章,所有欠据、证明等材料要规范有效,不能空缺和涂改。

4.其他:团队行程中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5.金寨县旅游团队申报奖励打卡登记表。

6.普通专列另外提供铁路局调令。

(六)申报流程

实行预申报制度,即在该团合同签订之后旅游团成行之前向县旅游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或计调行程单),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组团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旅游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将电子合同、团队信息、保险名单、手机号码、发票等相关材料汇集成册(A4纸规格),分正、副本一式二册盖章后,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文旅体育局市场开发科

咨询电话:0564-7356646

(八)申报时间

每年12月份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每年报一次

六、标准制(修)订和示范项目创建奖补政策(县市场监管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对主持起草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体,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体,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主体,在项目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省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主体,在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政策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2013〕84号)

(四)享受主体

标准制(修)订和示范项目创建的主体

(五)申报材料

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和示范项目验收文件

(六)申报流程

标准制(修)订和示范项目创建的主体,凭标准发布正式文本和示范项目验收文件向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科申请,汇总后报政府批准财政奖补。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科

咨询电话:0564-7065722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政府质量奖奖补政策(县市场监管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

(三)政策依据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6】4号)

(四)享受主体

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报、评审,并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县政府关于授予企事业单位获奖的决定

(六)申报流程

获政府质量奖企事业单位,凭县政府关于授予企事业单位获奖的决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财政奖补。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科

咨询电话:0564-7065722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八、获得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专利奖的奖励(县市场监管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18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4万元、12万元、6万元奖励。

3.对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4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最多2个国家);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2万元奖励;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六年内的年费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4.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和18万元、6万元奖励。

5.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试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8万元补贴;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国家规定标准评估费的48%、贷款利息12%、担保费12%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9万元;对国内、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费按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国内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涉外维权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6.对企业当年流转授权发明专利技术,并保持5年有效的,每件奖励2万元;对企业当年新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36万元、18万元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县范围内从事专利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0.6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六安市财政局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财教〔2018〕688号)《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金寨的意见》(金发〔2015〕6号)

(四)享受主体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转化专利技术合同、财务报表等)。

(六)申报流程

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补项目,由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七)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

咨询电话:0564-7065721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至日起施行

九、商标及地理标志的资助和奖励(县市场监管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申报注册成功的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优先采购;对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科研立项、项目审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予以优先考虑。

(三)政策依据

《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六安市财政局科技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财教〔2018〕688号)《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金寨的意见》(金发〔2015〕6号)。

(四)享受主体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转化专利技术合同、财务报表等)。

(六)申报流程

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补项目,由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奖补资金;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上报申请市级配套资金。

(七)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咨询电话:0564-7065721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至日起施行

十、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助(县人社局)

(一)政策类别

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二)政策内容

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800元。

(三)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四)享受主体

与企业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2个月以内参加企业组织的岗前技能培训的新录用人员。

(五)申报材料

开展培训前,须向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文件要求给予企业补助,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申报流程

1.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金寨县人社局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号(仅限于首次登录),填写企业基本信息;金寨县人社局审核通过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含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登录“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开班申请”模块,选择“培训类别”——“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向金寨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

3.金寨县人社局进行系统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不同意开班的须说明理由。

4.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金寨县人社局动态监管。

5.培训完成后,金寨县人社局派员或招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业考核。

6.金寨县人社局将结业考核合格情况报同级财政局,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0564-7356167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县人社局)

(一)政策类别

提升行动专项资金

(二)政策内容

具体包括: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培训、中级工晋升高级工的培训、高级工晋升技师的培训、技师晋升高级技师的培训;对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内的职业(工种),但在国家、省备案确认的专项能力目录的,且确为企业需要的技能岗位,也可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一般不少于80学时,补贴标准500元-2400/人。省市已有明确学时和补贴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

(四)享受主体

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基础的技能岗位职工开展的岗位技能和职业能力提升培训。

(五)申报材料

开展培训前,须向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文件要求给予企业补助,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六)申报流程

1.向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提交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和具体教学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企业培训过程中,应将学员签到、培训日志、考核鉴定等相关情况资料保存,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

3.培训结束时,企业应组织开展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参训学员进行技能考核鉴定。

4.考核后,企业按照考核合格人数和规定补贴标准,凭相关材料向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经县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

咨询电话:0564-7356167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就业见习奖补(县人社局)

对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失业青年企业的奖补政策(人社局)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

(三)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

(四)享受主体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失业青年

(五)申报材料

1.金寨县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2.见习人员每月生活补助银行流水。

(六)申报流程

1.申请人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或安徽政务服务网,如实填报信息,提交到县人社局;

2.县人社局网上校验通过后,电话通知申请人持相关信息资料到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服务窗口进行现场验证。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4-7356153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网上申报入口

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http://ygjy.ah.gov.cn/

十三、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县人社局)

(一)政策类别

创业扶持

(二)政策内容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安徽省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合伙创业者提供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对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可以适当提高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人均最高申贷额度22万元,最多不超过5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关于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7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四)享受主体

对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经县科商经信局、人社局认定的小微企业。

(五)申报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就业创业登记证、身份证、安徽省金寨县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小微企业认定表(盖章)

(六)申报流程

1.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前往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并递交相关贷款材料;由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您的资格条件、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还款能力、贷款风险进行现场查看和综合评估,审核通过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需要上报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再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对贷款人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财政局审核;申请材料经乡镇人社所、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盖章后,最终交办于银行。承办银行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与借贷人签订贷款合同,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经县科商经信局、人社局认定为小微企业后,由县财政局审核进行贴息支付。对自行申请并获得商业性贷款的小微企业,因特殊原因未申请认定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追溯认定,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金寨县各乡镇(开发区)人社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徽银村镇银行、江淮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中国银行)

咨询电话:金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64-7062825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四、对入驻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扶持政策(经济开发区)

(一)政策类别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政策内容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性场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为准。

第二条 工业用地按照法定程序挂牌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7.2万元/亩(不含契税4%)执行。项目动工建设,厂房基础达±0时,县财政先按4.2万元/亩支持企业发展。按合同约定,项目按时达产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亩均投资达200万元或亩均税收达10万元/年以上的,县财政再按1万元/ 亩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10000-20000万元,亩均投资达300万元或亩均税收达15万元/年以上的,县财政再按2万元/ 亩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亩均投资达300万元或亩均税收达20万元/年以上的,县财政再按3万元/ 亩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新入园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兴建多层厂房。对建两层或多层厂房用于生产部分,从第二层起予以补助,第二层厂房补助150元/m²,第三层及以上补助200元/m²。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内兑现。

第四条 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园区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园区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税收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经认定入园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生产销售该产品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县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入园新办工业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足额缴纳后,企业实现税收亩均达到5-10万元的,县财政按缴纳金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亩均达10万元/ 年以上的,连续5年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社会资本在园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在投资企业持有经营期间,其年度建设占地亩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其当年足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投资企业;出租厂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前3年按其租金收入实际足额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100%奖励给投资企业,后2年按50%奖励给投资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性场所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政策第五条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25%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用于创新创业。

第十条 对入园新办工业企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确不予免征的除外)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免征。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内企业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对因上市进行改制,改制当年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省、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根据政策全额返还。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除省财政奖励100万元外,县财政再予以10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按省财政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比照省政策按发行额度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园区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至200万元资助;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县财政给予公司注册奖金50%、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入园新办工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按期投产、达到投资强度的,县财政按厂房、设备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飞地经济”、“园中园”合作模式。对国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到园区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共管园和托管园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县内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享受主体

入驻金寨现代产业园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进度奖励需提供资料:

(1)奖励扶持报告(申请)

(2)投资协议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4)土地成交确认书

(5)出让合同

(6)一般缴款书

2.申请土地使用税奖励扶持需提供资料:

(1)奖励扶持报告(申请)

(2)投资协议复印件

(3)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贡献资料

(4)纳税统计表(附相关纳税附件)

(5)土地使用证明资料(土地证)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税收奖励扶持需提供资料:

(1)奖励扶持报告(申请)

(2)投资协议复印件

(3)税收奖励统计表(附相关纳税附件)

(4)申请高新企业个税奖励需提供高新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厂房租金补贴需提供资料:

(1)补贴申请

(2)投资协议复印件

(3)每平方米税收贡献资料(完税凭证复印件)

(4)厂房租赁合同、租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投产备案资料

5.兑现出口奖励须提供资料:

(1)奖励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县税务局出具出口金额证明

(5)出口备案单复印件

(6)出口报关单及结汇手续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1.申请。招商引资企业向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优惠政策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测算、把关。

3.兑现。现代产业园区财政金融部门要按照管委会的决定意见尽快予以办理落实。

(七)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联系方式:05642708885

(八)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九)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五、对入驻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金梧桐”创业园内企业的扶持政策(经济开发区)

(一)政策类别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政策内容

1.一般工业企业

入驻企业按协议和政策要求足额缴纳租金和税收,在5个会计年度内享受厂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和)确定:

(1)实际缴纳税收达到50—1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40%予以补贴;

(2)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1—15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50%予以补贴;

(3)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51—2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60%予以补贴;

(4)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01—25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70%予以补贴;

(5)实际缴纳税收达到251—3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80%予以补贴;

(6)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01—35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90%予以补贴;

(7)实际缴纳税收达到351—400元/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100%予以补贴;

(8)实际缴纳税收达到400元以上/年/平方米,按厂房租金100%予以补贴,纳税超出400元/年/平方米的部分县级留成全额扶持企业。

2.孵化器企业

(1)厂房租金3年内免收;

(2)在3个会计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经审核后全额扶持企业;

(3)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产业项目,在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上给予优先安排;

(4)政府设立孵化基金,以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短期拆借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5)大学生创业初创期的企业享受上述孵化器企业优惠政策的同时,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物业管理费;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优秀项目,孵化基金优先扶持(县政府安排200万元孵化资金,县财政局、科技局牵头制定《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孵化器企业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3.创新型企业

(1)前三年厂房租金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

(2)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的县级留成部分,经审核后,全额扶持企业;

(3)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还可以给予以下扶持:①同级财政给予20-100万元的扶持资金;②县国有投资公司可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风险投资;③项目投产后,县国有投资公司可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20%的跟进投资,3年后收回投资本息,不参与企业分红;

(4)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提供三年期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6)为企业创新团队提供公租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7)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项目资助。

4.租金标准及购房政策

(1)租金标准

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8元/㎡/月,二层6元/㎡/月,三层5元/㎡/月,四层4元/㎡/月;办公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六层10元/㎡/月,七层至十二层12元/㎡/月,十三层至十八层14元/㎡/月;生活服务用房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至三层9元/㎡/月,四层至六层8元/㎡/月,七层及以上7元/㎡/月;公租房5元/㎡/月。租用整栋厂房的,租金按照相应楼层每平方米每月再优惠0.5元。以后参照六安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执行调整后价格。

(2)购房政策

①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后,愿意购买厂房的,按厂房成本价购买,但产权成交后,企业6个月内(包括6个月)尚未投产的,由现代产业园区收回产权,由企业承担购房款30%的违约金。购买厂房的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②被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200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先租后买。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所租用厂房的企业,按厂房成本价购买,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租金可以抵扣购房款;3年后购买所租用厂房的,其实际缴纳的租金不得抵扣购房款。先租后购厂房的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五年内奖励给企业(租赁期除外)。

③所有购房企业,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厂房成本价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由现代产业园区再按照厂房成本价的5%给予奖励;所购厂房只能作为生产性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房性质,且不得擅自将厂房转让或租赁给第三方企业;厂房出售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由购买企业承担,现代产业园区协助购买企业办理有关证件。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享受主体

对入驻金寨现代产业园“金梧桐”创业园内的一般工业企业、孵化器企业、创新型企业。

1.一般工业企业

(1)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

(3)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2.孵化器企业

(1)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企业负责人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3)拥有1件以上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或3件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1个通过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无权利纠纷;

(4)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6)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成果转化后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创新型企业

(1)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注册设立公司;

(2)注重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和产学研合作,创新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拥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人;

(3)生产技术水平或新产品的技术标准属国内领先,或省内首创(提供省级以上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或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查新报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颁发的有效证书)或拥有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省级科技成果,可以进行产业化生产的。

(五)申报材料与申报流程

“金梧桐”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由现代产业园区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负责建设、租赁、运营和管理。

1.一般工业企业由投资人向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入驻标准化厂房申请等相关资料,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审定并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送县招商局备案,同时由汇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办理相关证照后即可入驻。

2.孵化器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人向县科技局提供相关资料,经科技局评审合格的,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送县招商局备案,同时由汇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办理相关证照后即可入驻。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联系方式:05642708885

(七)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八)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十六、对租住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租房的企业员工的房租补贴政策(经济开发区)

(一)政策类别

住房补助

(二)政策内容

对入驻金梧桐创业园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简装套房补贴11元/平方米.月,精装房补贴6元/平方米.月,园内5号楼单间补贴12元/平方米.月;园外企业简装套房补贴10元/平方米.月,精装房补贴不变;金园学府全部按补贴10元/平方米.月;正和一中花园补贴10元/平方米.月;安置一区单间补贴4元/平方米.月,套房补贴5元/平方米.月;安置二区补贴5元/平方米.月;仙花佳苑简装房补贴4元/平方米.月,精装房补贴6元/平方米.月。

(三)政策依据

依据县内有关政策,经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研究通过

(四)享受主体

租住现代产业园区公租房的企业员工

(五)申报材料与申报流程

企业入住人员满三个月以后由企业提出补贴申请,提供企业租住人员连续三个月的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单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证明,经金园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审核后提出补贴建议报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联系方式:05642708885

(七)申报时间

工作日申报

(八)实施期限

自2020年10月1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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