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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种类
    1.金属币
    银两    清末至民国初年,境内流通使用的银两有银锭、银饼、碎银、元宝等银质称量币,成色及重量均不统一。交易使用时,以库平作计量标准,库平一两等于37.30l克。再以银两成色与纹银比较,折算“升水”或“贴水”(即升值或打折)。民国22年3月,“废两改元”,银两在全区停止流通使用。
    银元    民国年间,境内流通使用的银元有清代的“龙洋”,有孙中山头像的“孙头洋”、有袁世凯头像的“袁头洋”和墨西哥“鹰洋”,西班牙“本洋”,英国“站洋”等。这些银元与铜元之间有一定折合比率,实际交易时也可上下浮动。民国24年,“法币制”推行,银元禁止流通。民国 27年前后,法币贬值,全区城乡一度自发流通使用银元。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规定人民银行以一定比率收兑银元,银元在全区停止流通。
    鄂豫皖苏维埃银币    民国21年,麻埠苏维埃造币厂曾铸造发行两种银币,流通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鄂豫皖苏维埃银币,每枚直径3.9厘米,正面铸“壹圆”,含银量较其它银元稍低。
    铜钱    亦称方孔钱,境内流通清代铜钱有10种年号。咸丰年间,曾以铁铸钱,俗称杂钱。铜钱计量单位为文和吊,l枚为1文,1千枚为l吊(即1串,又称1贯)。光绪二十六年铜元流通使用后,铜钱流通渐少。
    铜元    又称铜钞、铜板、铜币,境内流通使用过“当制钱十文”、“光绪元宝当制钱二十文”的铜元及宣统铜元、民国铜元,四川、广东、湖南等省铸铜元,种类繁多。清末规定,“当制铜钱二十文”的铜元,重量4钱。
    镍币    民国25年,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五分、十分、二十分、半元四种镍质辅币,曾在境内流通使用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曾发行面值1元镍辅币,境内市面较少流通使用。
    铝币    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铸造发行面额为1分、2分、5分3种铝辅币,境内市面至今仍流通使用。
    2.布币、纸币
    鄂豫皖苏维埃布币券    俗称油布票,鄂豫皖苏维埃经济公社发行。该布币为竖形,长 16.9厘米,宽7.9厘米,无图案,文字为正楷,用木刻制印于白布上,刷桐油,晾干后经久耐用,在革命根据地内流通,军民称便。该票面额为“铜元钱壹串文整”,号码用毛笔手书,民国20年发行。民国24年,红二十五军撤离鄂豫皖游击区后,该布币停止流通使用。
    钱票    清代,境内曾流通使用过咸丰年间发行的“官票”(又称官银票)和“宝钞”(又称钱票或钱引),合称之为钞票。
    民国年间,汉口钱庄发行的“台票”,六安钱庄发行的“串票”,以及阜丰银号、麻埠仁记钱庄的汇票都曾代替现金,在境内市面流通使用。
    鄂豫皖苏维埃银币券    民国20—21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银行,先后印发过13种银币券,在根据地内流通。银币券形式不一,正面有的绘西方歌特式尖顶建筑图案,有的是中式楼阁,有的则是马克思头像,背面印有苏维埃政府制订的货币政策条文,并用红颜色套印发行单位之方形篆文印。券面号码或用手工另行加盖,或用毛笔、钢笔书写。
    法币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同时禁止银元流通使用,将白银收归国有。此后,法币即在全区市面流通使用。法币面额由1分到1万元,种类繁多,图案各异。民国26年,100元法币可买两头耕牛,到民国37年,100元法币只能购五百分之一两大米。
    地方银行票    民国26年,安徽地方银行发行辅币券。境内市面流通使用的有2角券,5角券,l元券等。币券纸质低劣,有很大部分未等回笼,即已破烂不堪,致使银行拒不收兑、商店拒不使用,引起部分县发生“破币风潮”,出现较大规模停市、斗殴。
    关金券    民国31年,国民政府规定,以每元关金券折合法币20元在市面与法币并行流通。关金券有10分、20分、1元一100元等多种面额。境内市面有多种面额关金券流通使用。
    金圆券    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废除“法币”和“关金券”,以金圆券为本位币,每元含金0.22217克。最初境内市面流通的金圆券面额只有1角、2角、5角、1元一100元等数种。以后随着货币贬值,金圆券面额亦逐渐增大,市面曾流通使用过面额为10万元之金圆券。
    冀南币、华中币、中州币、北海币、大江币、关东币    此6种纸币,系刘、邓大军于民国36年8月到达大别山,携带的各解放区货币,在境内流通使用至1949年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一定比率,用人民币收兑。
    皖西流通券    1949年1月1日,皖西行署工商总局发行皖西流通券,作为银元辅币。同年5月10日全部收兑停止流通。
    人民币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并陆续兑换收回各解放区货币,境内流通使用的人民币面额为l元、5元、10元、2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1955年3月1日,换发新人民币,并以1:10000的比例兑换旧人民币。新人民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共11种。此后境内市面流通的货币,均为国家统一印制的新人民币。
二、货币管理
    1.金银收兑、配售
    建国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私自变相买卖或借贷抵押。1949年6月,专员公署颁发布告,境内禁止使用银元和贩卖金银行为。全区金、银收兑业务,统一由银行办理。需用金、银作生产原料及科研的企、事业单位,由地、县两级人民、工商银行根据国家规定,核实用途、用量,并按年编制配售计划,安排配售。分年度金银收兑价格及金银收购、配售情况见下表:
 

六安地区部分年度金银收兑价格表
表15-1   单位:元

年度

金额

类别

1951年

1973年

1980年

1985年

黄金(克)

3.04

3.04

13

24.8

白银(克)

0.04

0.10

0.20

0.25

银元(枚)

1.00

2.5

5.00

10.00

六安地区部分年度金银收购、配售统计表
表15-2   单位:克/枚

类别

数量

年度

 

收购

 

配售

黄金

白银

银元

黄金

白银

银焊处

1971年

3844

101897

41254

 

 

 

1972年

1911

43050

43818

 

 

 

1973年

3934

614578

454385

 

 

 

1974年

3094

521286

176071

 

 

 

1975年

3523

216346

123794

 

 

 

1976年

3370

360983

150308

 

 

 

1977年

2325

216274

99363

 

 

 

1978年

2493

142992

92706

 

 

 

1979年

3012

146392

49270

 

 

24950

1980年

3586

38580

129729

 

 

19650

1981年

1776

42076

13218

 

 

32500

1982年

917

33240

8206

 

 

36100

1983年

884

33063

6297

 

 

43700

1984年

890

22586

5529

2500

151750

47900

1985年

294

3310

712

 

10175

44200


    2.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地区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实行现金管理,由地、县两级银行根据单位性质和日常开支需要,核定库存限额,规定各单位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必须送银行储存。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在一定限额内,可以使用现金,在限额之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对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要求特殊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报请银行批准后,再予以执行。地、县两级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执行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后,使用现金范围明显缩小。该支行1949年现金、转帐收付总额为201万元(折新币),其中现金收付总额为47万元,占现金、转帐收付总额的23.4%;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后的1950年,该支行现金、转帐收付总额为9922万元,其中现金收付总额为970万元,只占现金、转帐收付总额的9.8%,下降13.6%。
    1953年以后,直接投入市场货币比重增加,银行系统沿用的汇差以现金向发行库清算的办法,使资金、现金管理脱节,造成银行内部上下现金调拨频繁,影响企业汇兑结算。1955年6月,取消汇差入库结算办法,现金管理制度得到加强。
    60年代初,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集体商业、手工业和农村社队办的独立核算副业生产单位,实行农村非现金结算办法。全区规定除国家对一、二类农副产品采购现金给予充分支付外,其余经济往来以30元人民币为结算起点,起点以下用现金支付,起点以上一律用转帐结算。
    1966年一1976年,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现金管理工作未能正常开展。1977年11月,组织各县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宣传、检查、整顿,现金管理制度在全区重新建立。
    1978年后,调整放宽现金使用范围,转帐结算金额的起点由原来的30元,提高到100元,并相应增加各有关单位的库存现金额。1985年底,核定的全地区集团库存现金额为 4700万元,比1982年核定的全地区集团单位库存现金额544万元,增长7.6倍。
    3.工资、奖金管理
    1960年1月,地区各级银行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工资管理的几点意见》,会同劳动、人事、计划等部门及各有关主管单位,对全区工资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地、县两级人民银行的职责是:根据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计划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使用工资基金统计表、工资基金结算表,监督支付工资。
    1965年,全区银行设置工资管理卡。次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受冲击,不复存在。1972年6月,重建工资基金管理制度。1977年,增设工资基金管理簿,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工资基金计划管理体制,逐级审批,下达年度、季度职工总额数及工资总额计划,并抄报同级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地、县两级银行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对监督不严,超过计划支付工资,则追究银行方面责任。各种奖金发放,也属于地、县两级银行业务监督范围。1979年,地、市、县设立专门机构审批部门发放奖金计划,并由银行监督支付。1984年以后,全区超过规定数额发放奖金的单位,由税务部门征收奖金税。
三、货币流通
    全区货币流通的现金投放和回笼金额,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数额日趋庞大。“六五”计划末的1985年比“五五”计划末的1980年,现金投放支出金额和现金回笼收入金额分别增加1.66倍和1.33倍。在1955—1985年的31年中,净投放16年,回笼15年。
    在货币投放中,数额最大的是农副产品采购及工资性支出,约占投放总额的60%,其中农副产品采购占40—45%,工资性支出约占15—20%;在回笼货币中,比重最大的为商品销售收入,约占回笼货币流通总额的60%以上。
    全区货币流通统计及部分年度市场货币量比较见表:

六安地区1955—1985年货币流通统计
表15-3    单位:万元

年份

投放

回笼

净投放

净回笼

1955年

14589

14005

584

 

1956年

17425

16837

588

 

1957年

18101

17618

483

 

1958年

17956

18489

 

533

1959年

23219

23621

 

402

1960年

19143

19220

 

77

1961年

18141

16729

1412

 

1962年

15281

14416

865

 

1963年

15715

16093

 

378

1964年

17375

17850

 

475

1965年

18579

17633

946

 

1966年

20089

19334

755

 

1967年

20326

20243

83

 

1968年

19761

19463

298

 

1979年

20143

21874

 

1731

1970年

21095

22148

 

1053

1971年

24419

24430

 

11

1972年

26091

26420

 

329

1973年

28448

28863

 

415

1974年

28674

29113

 

439

1975年

29278

30919

 

1641

1976年

29588

30662

 

1074

1977年

29688

31019

 

1331

1978年

32126

33325

 

1199

1979年

40810

10430

 

 

1980年

50184

49870

 

 

1981年

63185

61150

 

 

1982年

73968

72498

 

 

1983年

85864

84297

 

 

1984年

102438

93896

 

 

1985年

133808

118926

 

 

1984年、1985年全区市场货币量比较
表15-4   单位:万元

项        目

年      份

1984年

1985年

年末货币总量(万元)

24003.23

28700.04

1、 社会集团库存现金

及比重(%)

2494.71

12.3

4700.16

16.3

2、 居民手持现金

及比重(%)

19613.52

81.7

22572.03

78.4

 

城镇居民手持现金

1617

2039.2

人均(元)

32.69

33.89

乡村居民手持现金

17996.52

20533.43

 

人均(元)

34.14

40.38

3、 其它

比重(%)

1440

6

1507.25

5.3


 

公告公示
政府领导
 市长: 张韶春
 副市长: 付新安
 副市长: 郑宇桦
 副市长: 杨光祥
 副市长: 王安义
 副市长: 何 颖
 副市长: 陆秀宗
 副市长: 王 翔
 副市长: 钟 园
 副市长: 耿学梅
 秘书长: 刘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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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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