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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行风热线》3月17日回复内容
   发布时间:2008-03-26   来源:市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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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市劳动保障局上线时听众马小姐反映其母亲的养老保险漏报问题,经查: 马小姐的母亲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招工,96年1月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66号文件规定,其最早可以从96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但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又不满15年,按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其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以上政策市养老中心业务科已于3月18日下午反馈给马小姐本人,马小姐对相关政策表示理解。
   
3月17日市劳动保障局上线时听众王先生反映养老保险退费问题,经查: 王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从工资中扣除230.1元,可能存在养老保险单位应缴费和个人应缴费都由其本人承担的违规情况。市养老中心已致电与供电局一名王姓经理联系,要求其查明情况,应予纠正。同时,已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渠道维权。另:根据劳社[2001]20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所以,投诉人如申请退养老保险,只能退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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