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六政办〔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市政府法制办要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前举办2—4期培训班,对全市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行政机关面向各类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举办的培训班、研讨班,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中,要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各地、各部门在2004年7月1日前,要采取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知识竞赛、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不间断地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列入“四五”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紧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皖政〔2003〕85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六政〔2003〕65号)的要求,抓紧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及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按照要求立即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1、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改变行政许可范围或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予以修改或废止。
2、凡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3、清理后修订、废止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由有关机关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公布。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按管理权限由市、县政府分别公布。
4、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依法停止执行;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主体,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三、加快制定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完善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针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四、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审查和检查,对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审查,或者在审查、检查中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纠正和作出处理。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清理和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