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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12-13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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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县(区)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工企业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投诉举报日常处理制度,依法受理有关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建筑业企业及所属工程项目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同时加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妥善做好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的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项。
  工会负责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指导和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督促建筑业企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工资义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的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发包建设工程。
  对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个体承包人(“包工头”)分包劳务作业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分阶段(按工程进度)将劳务工程款支付到建筑业企业指定的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应将款项汇入劳务分包企业指定账户中,不得向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支付。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包括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监控管理、工资纠纷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履行检查和监控职责。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间等。
  凡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责令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农民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
  非农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数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在本市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建筑业企业应当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要在建筑工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告知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及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系统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检查制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建筑业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 关于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7-12-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07-12-13)
· 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 (07-12-13)
· 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07-12-13)
·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0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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