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结合六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是指为了保障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 金安区、裕安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政府的征地计划和当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收支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下达,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用核算账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用于资金的接收和拨付。
财政专户接收的资金包括从国库划入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村(组)集体出资部分和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及其他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其本人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审核、确认手续后,到市地税局征管分局申报缴纳。
具体缴费标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在《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第八条确定的标准中自愿选择。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扣应由村(组) 集体出资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并在代扣后的次月10日前,将代扣资金解缴市地方税务局入国库,同时附分宗、分笔清单。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缴纳情况,分宗、分笔出具征收票据。
市国土资源局在代扣应由村(组) 集体出资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月将地税部门征收缴入国库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及村(组)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根据资金支出进度,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中应由政府出资的部分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负责管理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运行;监督经办机构的支出执行情况。
第八条 经办机构按批准的资金支出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分别拨付至各区财政专户。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条 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调剂和挪用。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经办机构应按季与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地向相关部门通报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各县及叶集试验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