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六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确定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开始,年初市政府下达各县区耕地保护考核指标,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15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各县区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县区的耕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其它支农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和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各县区政府要强化保护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特别是要坚决制止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夯实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把耕地保护落到实处。
八、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抄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