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秘〔2007〕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8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5号)精神,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我市地处江淮之间,冷暖空气交汇频繁,是雷电灾害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48天以上,每年都有雷击人畜伤亡事件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市因雷击造成的财产损失达4000多万元。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雷电灾害呈逐年上升趋势。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网络体系建设。要重视和推进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设。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服务,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潜势预报和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新闻媒体、通信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雷电预警预报的发布工作。
(二)突出防雷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防雷减灾办法》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场所或设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
(三)组织防雷减灾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对《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学校、基层社区、乡村、林区等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在农民自建房屋防雷技术上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设置防雷减灾专栏,刊播防雷公益广告,努力提高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三、强化措施
(一)建立处置预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相关地区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和上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不断提高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并按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本地区发生的雷电灾情。
(二)规范工程管理。依法应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危险爆炸场所、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等,其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应经气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气象部门要跟踪监督并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事安装电源防雷器、网络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子信息系统、危险爆炸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
(三)定期开展检查。重点加大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电力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级气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整改后重新检测验收。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企业完善和落实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对于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以及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督促安装到位并定期检测到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范围,加强监管。
四、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防雷安全领导责任,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督促教育、金融、证券、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有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各级气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气象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严格实行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应整改而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雷击责任事故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