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7〕3号)和《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领导组,成员单位由财政局、监察局、人行六安分行、审计局、人口计生委、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文化局等部门组成。
二、完善运行机制。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奖励扶助制度,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奖扶对象条件。奖扶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奖扶金标准和资金筹集。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10%,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五、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原则。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原则。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原则。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奖扶对象的资格确认。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一要从严把握政策。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二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七、奖扶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十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十天;
(四)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六)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对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对象应进行年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八、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工作的时间要求。
(一)1月31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宣传、督促当年新增的符合奖扶条件的对象履行个人申报程序;
(二)2月28日以前,村(居)民委员会通过逐户上门了解、召开村民代表会、计生协理事会等形式,对当年新申报的需确认奖扶资格的对象和已享受的奖扶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当年拟上报确认的奖扶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乡、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并将乡级审核和年审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委;
(四)4月30日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对当年新增奖扶对象的资格进行复核确认,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奖励扶助对象全面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县区、乡镇、村组进行第三次公示;
(五)5月20日以前,市人口计生委对奖扶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面不低于县区初步确认人数的20%。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市抽查复核情况补差补缺,并完成当年奖扶对象的信息录入、上报和资金测算工作。
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九、资金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一)资金管理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二)资金发放
1、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2、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3、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省;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5、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6、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7、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奖扶制度的社会监督。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把完善监督机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
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十一、奖扶制度的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是: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考核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计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