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一、目标任务
2007-2011年5年间,全市解决农村不安全人口总数183.21万人,分年解决人数为:2007年28万人,2008年37万人,2009年38万人,2010年38万人,2011年42.21万人。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各县区应严格按照《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各县区要根据市里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我省属中部地区,按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解决1个人饮水安全问题需投资390元,其中中央补助45%即176元,省、市、县等地方配套55%即214元。在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构成中,省级配套资金按地方配套的30%安排,即每人补助64.2元,其余配套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要组建单独的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责任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工程建设前要进行源水水质化验,建成后要进行供水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竣工资料进行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组织验收,报省水利厅备案。
工程建设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法人要把工程经费来源、建设内容、责任单位和人员、施工单位、受益范围等在受益村进行公示。
五、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区都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建设资金要严格实行报账制,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六、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中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确保所建工程能够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