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水平。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范围对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县、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县、区,由所在县、区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经费分担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含叶集试验区)。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区承担。
六安城区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城区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和区按6:4比例分担(含六安开发区,六安开发区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与金安区搞好衔接),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市直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六安城区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自行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直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实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各地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资金管理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中央和省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下拨各县、区财政特设专户,各地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分担办法省将另行制定。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负担,省承担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六安城区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自行解决,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直义务教育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