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145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6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99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到2011年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施和设备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9名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站2名全科医师、2名社区护士的要求,今后五年全市将培训全科医师474人,社区护士612人,管理人员150人。自2007年起,平均每年要完成95名全科医师、123名社区护士、30名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145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平均每年完成29个。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平均每年完成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备配置工作。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自2007年起,在中央财政、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分别3元、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市、区财政分别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2元、3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数额;按照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区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人员业务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各县区根据当地社区卫生发展实际,编制2007—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县区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按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实绩核拨。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加大投入,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立足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六安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意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种形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对城区街道卫生所、厂矿职工医院(卫生室)、个体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兼并、重组,通过引导使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城区二级及以上医院举办1—2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市、县区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新建、改建的居民小区一定要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位置,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群众就近享受卫生服务。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七)积极开展创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站活动。坚持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努力建设一批政策落实到位、功能完善、服务优良、方便快捷、群众满意的省、市级示范中心、站,并在省、市级示范中心、站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的试点,探索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