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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4-17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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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六安市城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政〔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发展要求,解决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依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皖政〔2001〕34号)、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六安城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六办发〔2006〕30号),借鉴省内其它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六安市城区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用房范围、标准和规划布点
  
(一)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共同体。一般以2500户左右为一个社区。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
  
(二)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
  
(三)六安城区社区用房布点规划,由市民政、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用房,应根据社区布点规划和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确定。
  
(四)按照安徽省委办公厅厅〔2003〕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1〕34号文件要求,六安城区每个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面积应达300平方米以上。市所辖的区都要兴办(改建)一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并具有指导示范、辐射作用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各街道也要兴办(改建)一所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指导)中心。
  
二、解决社区用房的办法和途径
  
(一)市、区两级财政予以一定投入。
  
(二)驻区单位参与共建、提供或借用。
  
(三)2007年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安置房建设单位,下同)应根据小区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无偿配套提供社区用房:3万平方米以下(不含3万平方米)的小区,按150平方米标准配套;3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300平方米标准配套;10万至15万平方米(不含15万平方米)的小区,按500平方米标准配套;15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700平方米标准配套;2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其超出20万平方米的部分应参照上述标准增加社区用房。
  
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社区用房位于开发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由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技术指标时,明确提出具体面积和位置。所建的社区用房面积大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无偿提供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平方米2000元价格予以购买;社区用房不位于开发地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划审批文件中明确的面积和标准,将无偿提供社区用房的面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等值资金缴到市财政局开设的社区建设资金专户,由市政府统一调配。
  
(四)2006年12月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批复时要求无偿提供社区用房或等值资金的,应按规定提供社区用房或等值资金。
  
对老城改造中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其社区用房问题未达标的,可采取借、租的办法过渡解决。租房面积要从严控制,所需租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具体意见由市区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到2008年底前,应通过新建、改建、调剂置换、购买等方式,使六安城区社区用房达标。
  
(五)社区用房应建于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的位置,方便居民办事。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楼层应安排在一、二层,通风采光良好,具有办公和活动用房对等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社区用房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
  
(六)对2007年1月1日以后挂牌出让的住宅小区用地,根据城区社区规划布局需要,原则上实行社区用房独立建造。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社区布点规划要求,将社区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规划部门办理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申报时,应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地名审查、认证、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
  
三、有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金安、裕安两区政府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办室、市建委、财政、国土、民政、规划、建工、房管等部门参加的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工作协调机构。上述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等环节进行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到位。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住宅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用房方面的条件。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在规划审批时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社区用房面积、具体位置或等值资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社区用房或提供等值资金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要求其提供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包含社区用房的设计文件,并确保落实。
  
(四)市财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社区用房资金要纳入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五)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六)金安、裕安两区政府要切实抓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市直有关单位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定点等协调工作。   
  
四、社区用房的使用管理
  
住宅小区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社区用房交给所在地的区政府。金安、裕安两区政府应按照社区的设置、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要求,做好接收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用房的合理使用。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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