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六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评选资格,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1、死亡1人以上;
2、一次重伤3人以上;
3、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监督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1、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
2、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位居倒数第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责任单位。
(五)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以上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全市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和审查内容,并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一票否决”按年度实施,否决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除依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实行跟踪否决。对被跟踪否决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一票否决”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一票否决”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