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政策的通知
六办发〔2006〕31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国务院和省政府为此先后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与配套措施。为把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和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现就进一步落实有关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兑现财政补助政策。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94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上缴的营业税,全部由本级财政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予以补助。我市部分县区对此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县区至今没有兑现该项补助资金。为了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体现政策的严肃性,请各县区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务必于年底前全部兑现去年和今年的政策补助资金。
二、加大公务人员拖欠贷款清收力度。各地一定要从改善信用环境、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党委政府形象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皖办明电〔2005〕7号《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有拖欠贷款的职工,要主动带头偿还自己的逾期贷款。各县级联社要落实清贷工作责任制,把清收逾期贷款作为考核基层社和职工绩效的主要指标,与其经济收入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对系统内职工不能按时清偿贷款的,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薪、停岗、停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对清收难度大、效果差和地方党委、政府不积极配合的乡镇,可作为信贷高风险区进行风险提示并压缩信贷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清欠工作,对确有还款能力而在规定时间内未还清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未落实还款责任、或确有困难而没有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不加薪”和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三、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发展条件,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仅靠自身努力难以达到兑付央行票据条件的信用社,可采取以优质资产或土地资产置换其不良资产等形式,提高资产质量。财政、税务部门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核销呆坏账和弥补历年亏损,对呆坏账的核销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结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应鼓励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支持农村信用社办理扶贫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并为其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贷款项目,努力营造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安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信用社的领导,从政策和业务上进行调控和指导,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抓住当前联社体制改革的机遇,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扩大信贷业务,提高盈利水平,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本充足率。要大力发展基层网点,加快网络建设,畅通结算渠道,完善服务功能。要全面实施“6616合作金融服务工程”,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投入,促进经济发展。要加快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步伐,霍山县、舒城县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尽快完成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其他县区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在2至3年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市级统一法人社的申报、筹建工作,使我市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