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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1-13   来源:六安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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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停止执行16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私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清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需要停止执行的16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予以公布。具体是:
  一、《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我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发〔1995〕43号)中关于“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应按照省政府皖政〔1993〕48号文件和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录用”的内容不再执行。
  二、《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我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发〔1995〕43号)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企业统一填写《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不再执行。
  三、《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劳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91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招用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内容不再执行。
  四、《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劳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91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中,失业下岗职工所占比例低于20%的,每少招1人,按1000元—2000元标准缴纳就业调节费”的内容不再执行。
  五、《关于加强依法治渔工作的通知》(六署办〔1998〕32号)中关于“加强水产品种苗产销管理,按照《安徽省水产品种苗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从事水产品种苗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水产品种苗生产许可证》、《水产品种苗销售许可证》制度”的相应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从事水产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水产品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
  六、《关于培育和扶持优质信贷客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署〔1999〕18号)中关于“建立优质信贷客户评价参考指标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优质信贷客户评价参考指标表的要求,将其情况报送行署经贸委和地区有关银行。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贷款运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的内容不再执行。
  七、《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六署〔1999〕93号)中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八、《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六署〔1999〕93号)中关于“上述工程(指城市房屋建设、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等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原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伴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
  九、《关于印发〈六安地区企业大宗原材料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署〔1999〕112号)中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其它原材料和物资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六政〔2000〕67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一、《印发〈关于商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0〕43号)中关于“商品标价签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经营者应当按照监制规定内容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对监制后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
  十二、《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1〕31号)中关于“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1%比例缴纳人防资金。所缴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三、《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1〕31号)中关于“六安市规划区内的个体经营户,每户每年按60元标准缴纳人防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征收”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四、《转发市劳动局  交通局关于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1〕10号)中关于“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维修)的业户,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和具有汽车维修工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货运驾驶员必须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方可向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维修)的业户,必须取得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具有汽车维修工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向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十五、《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杂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收费票据”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六、《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2002〕26号)中关于“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时,应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取范围、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内容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五日

 

相关链接  
· 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6-11-13)
· 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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