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办发〔2006〕20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和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老龄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和全国老龄办等21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精神(以下简称两个《意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基本原则和扶持重点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扶持发展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兼顾居家养老、精神慰藉服务等养老项目。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同时,对创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属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残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属有一定收入来源但生活困难的高龄老人,可按市场化方式,实行民办公助的形式运作,并给予相应政策优惠;属较高收入群体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全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给予政策引导。
(二)扶持政策
1、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对提供社会老人养老的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1)对用房自建的,按照床位定额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原则上每张床位不高于300元的标准;属于租房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照实际核定的床位数,按每年每张床位不高于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费。(2)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每年每张床位不高于50元的定额给予运营补贴。(3)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受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按照公办福利机构收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所需资金从各地的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规范和降低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外,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减半收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电话、电脑、有线电视等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减半或免除相关费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上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减(免)征养路费手续。
4、土地使用政策。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项目,应给予优惠利率贷款。
6、放宽市场准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支持专业化连锁经营,培育、鼓励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7、其他扶持政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8、落实“五保”供养政策。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按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将“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予以安排。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开展以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加强管理
1、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老龄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从业人员配备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创办养老服务事业的经营者持所在地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文件,在开办和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2、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和对为老服务质量的监督。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老龄等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新的运作方式,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
4、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护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5、加强对基层老年协会、星光老年之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规范管理。启动社区为老服务工程,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建立为老服务中心或医疗服务站,开展看护照料、精神慰藉、家务帮助等服务项目。规范老年协会对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办好社区星光老年之家,鼓励、帮助村建立老年活动站。结合社区为老服务工程和农村“四个一”工程(即基层老龄组织有一块养老基地、一个自办实体、一所老年学校、一批为老服务项目)实施,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助老志愿者服务队伍,试点试行助老服务劳务储蓄制度,组织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患病老人服务和青年志愿者助老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和新建小区,安装老年人家庭紧急呼叫系统或组织开展日间电话访问和巡视空巢老人爱心活动,逐步优化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区环境,努力建设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机构为补充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
6、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
(一)明确职责,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责任和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21部门《意见》要求和《安徽省实施〈老年法〉办法》规定的各项老年人优待内容,结合部门职责,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落实老年人优待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助老优待的经费保障工作,逐步加大对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贫困老人生活和医疗救助、老年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老年人免费乘车服务,视情况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贴。
民政部门要加大救助城乡贫困老人的工作力度,落实“五保”供养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建设,继续抓好已建“星光计划”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人要按规定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定,加强居民小区和配套老年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和新建小区,安装老年人家庭紧急呼叫系统。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落实好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的优待。突出抓好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持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交的优待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要落实好老年人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和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免收挂号费和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的优待规定。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对农村高龄老人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司法部门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援助等服务,开展《老年法》和《实施办法》普法教育。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优待。法律援助机构应免费为困难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文化部门管理的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要认真落实老年人持优待证免费参观、阅览、游览等优待规定。各影剧院实行老年人票价优惠,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纪念园、博物馆等一律执行老年人按年龄段门票免费的优待规定。积极发展和支持老年旅游事业。
广电部门要在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适当增设老年人喜闻乐见和反映老年人生活情趣的节目。
体育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开展好老年人的文体活动,继续与相关部门联合办好全市老年人体育运动会。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演出免费或优惠提供场地和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等交通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城市公共交通应为高龄老人提供免费优待服务,并设立“老年人持证免费”优待标识和“老幼病残孕”专座。
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各地要继续做好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费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总工会要维护好离退休老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和照顾好退休老职工生活。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检查、监督、评议和《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发放工作。
(二)健全机制,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协调、监督和奖惩激励工作
1、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对老年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和助老优待行业研究解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老龄工作会议,通报老年人优待工作情况。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和解决举报、投诉问题,加强与老龄工作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沟通协调。
2、建立老年人优待的执法督查制度,健全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监督机制。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将助老优待工作纳入同级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老年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重要内容。各助老优待职能部门承担助老优待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规范服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督促落实。对公交、卫生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优待行业,由老龄办、文明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专项行风评议制度。
3、建立涉老优待的奖惩制度,健全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激励机制。(1)加强公交、医院等涉老优待窗口行业敬老教育,规范优待服务,制定本行业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奖惩办法,对积极提供优质服务,模范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优待政策不落实,职责不清,甚至损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老年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全社会开展敬老助老评先表彰活动,树立助老典型,弘扬敬老风尚。县以上老龄工作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对本地涉老优待行业的助老优待工作组织检查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给予通报奖励或批评。对于长期坚持助老优待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委、市政府每五年举行一次全市敬老助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活动中予以推荐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