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领导对市政协及委员反映的意见、建议批示办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办发〔2006〕19号
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领导对市政协及委员反映的意见、建议批示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领导对市政协及委员
反映的意见、建议批示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协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和重要意见、建议批示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发〔2006〕5号和六发〔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在以下几种载体上的批示:
(一)市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政协会议上的书面发言;
(二)市政协《社情民意》内刊;
(三)市政协办公室转发的专门委员会、界别及委员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有关重要意见、建议。
第三条 办理工作的原则:
(一)执政为民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应牢记宗旨,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度重视并努力办好每一个批示件。
(二)归口办理的原则。市委领导批示,由市委办公室交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由主办单位牵头,有关单位协办,协办单位应认真负责,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延误办理时间。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纳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市委、市政府职权范围,以及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由市政协办公室向委员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办理工作的程序:
(一)报送。市政协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和重要意见、建议,由市政协办公室整理并以书面形式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市委、市政府领导。
(二)交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协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和重要意见、建议的批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批示要求,及时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领导批示件后,要按照批示要求,针对提出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认真调查研究,采取措施,办理落实。
(四)督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全程督办,直至批示落实。
(五)答复。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交办单位行文答复,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一个月的,应提前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批办事项办理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分别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协调处理有关督办事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落实市政协及委员意见、建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意见、建议的办理,要高度重视,务求落实。可根据需要,邀请政协委员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协商研究,以增加办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理实效。
承办单位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落实市政协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和重要意见、建议的情况,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年度通报,并纳入政风、行风评议和评先创优活动的内容。
第七条 对市政协建议案、委员提案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