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查。
第三条 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市人民政府复核。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提交复查或复核申请书。
第五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时,需出示有效证件。信访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访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示该法人或组织的证明信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信访人委托他人代理参与复查或复核活动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信访人提交的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查或复核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提出的复查或复核具体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复查或复核申请的时间。
信访人在提交复查或复核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处理或复查意见书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向信访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信访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下列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二)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
(五)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六)省直行政机关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七)检举、控告类的;
(八)批评、建议等参政类的;
(九)行政机关帮助调解,但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
(十)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在经信访人签名确认后,可以同意撤回申请。
信访人撤回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于信访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致使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被受理的,撤销原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可以将信访人提交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副本转送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的通知后,须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予以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或予以变更: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四)处理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五)其他不予支持或应予变更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在其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被不予支持或变更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办理,并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一般采取阅卷、实地调查、召开专题协调会等方式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办理。
对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确定主办人员办理,并明确办结时限。主办人员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提交办结报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对主办人员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商,形成处理建议报市信访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或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在复查或复核工作结束后,制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意见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二)复查或复核请求的具体事项;
(三)复查或复核查明的事实;
(四)复查或复核意见;
五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请求复核。或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寻求信访途径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径提出诉求;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2、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略)
3、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4、六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