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六政[200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方针,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的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突出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衡量和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和机构建设、队伍和网络建设、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到2007年,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环境明显优化,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事故明显下降;到2010年,全市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各类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较大幅度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明显好转。
二、实行目标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体系。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提高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给予经济补偿。根据皖政[2003]103号文件规定,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专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建立引导资金等方式,支持和扶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对因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事故,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优先安排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积极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安全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2004年要重点组织开展六安市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预警系统和六安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等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制定工作。
四、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实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建立企业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全面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领域或行业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规定执行。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和黑恶势力,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根据皖政[2004]37号文件规定,凡县(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矿山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的,对有关行政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六、完善应急救援预警机制,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兼)救援队伍,提高救援技术装备水平、抢险救灾能力和防灾抗灾能力,抵御事故风险,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基层义务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景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七、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不低于2%专职安全员,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完善监管网络,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加以解决,具体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办理;乡(镇)政府应在经济发展办公室中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确定专(兼)职安全生产监察员,确保正常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九、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据国家、省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矿山、危险物品及其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各级计划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按季度将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齐抓共管,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优势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推介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或讲座,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工会、共青团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通过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