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意见
六政办〔200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市有关企业: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5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现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方面关注。为了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要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建委、工会、工商、税务、经贸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组,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对《条例》宣传贯彻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同时,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把《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让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及劳动者了解《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
二、加强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加强监督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保证。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用人单位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使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论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经营状况如何,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五月底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调查摸底(包括从事临时性工作及农村外来务工人员),以建筑业、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凡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上半年,对全市劳动用工情况,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执法大检查。5月份由各用人单位进行自查,6月份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采取“地毯式”排查办法,逐户进行检查。第三季度,全市开展“签合同,核基数,参保险”活动,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为抓手,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力度。对拒不执行《条例》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三、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市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发展较快。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淡薄;有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没有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存在合同内容不规范,条款不明确,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规范,随意违反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困难企业违约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内容无法兑现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造成大量上访,劳动合同争议居高不下,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手续,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并逐步实现管理手段微机化,提高管理效率;要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管理,有效地发挥劳动合同的制度作用。
四、部门要主动配合,切实形成《条例》贯彻工作合力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关系到全社会的一件大事,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不是劳动保障部门一家的事,是全社会都应予重视的事。建委、工会、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为已任,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要利用环节管理,制定措施,把好关口,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